[法律资料]商标权与相关权利冲突协调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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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与相关权利冲突协调解决机制  (一)立法方面的整合与协调解决机制  1、从宏观上,制定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在知识产权法典统一规定各部门共同内容的总则部分中,应明确规定统一的权利冲突协调规范,努力从知识产权内部尽量减少权利冲突发生的立法缺漏。但是,修订和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这种思路难度很大,且不能一蹴而就,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远景和长期目标和手段。  2、微观的制度设计上亟待建立并完善的制度。  我们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仍有不少缺漏,严重加剧权利冲突,亟待建立或者完善,笔者认为包括:  其一,应考虑建立知识产权权利的有效性异议程序。

2、即借鉴商标异议程序的内容,建立我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的异议程序,使相关权利人可以在某项权利产生前的异议期内,对此项进入异议期公告的“权利”是否侵犯其权利提出异议。该制度可以尽量避免权利冲突的出现,在权利冲突产生前给相关权利人一个与之抗衡的机会,虽然此项制度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程序的拖延,但其从源头上可以为截断权利冲突创造条件。  其二、应考虑建立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联网查询制度。由于我国各个知识产权的确权机关各异,分属不同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未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检索系统,使相关申请人在申请前无法联网查询。8  而该制度正是针对此问题,在建立整

3、个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联网查询系统并面向社会提供检索查询服务的前提下,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注册其权利前,应有义务到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联网查询机构进行检索,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15]即将此程序确定为知识产权权利注册申请的法定程序,并规定申请人对查询失误和恶意注册申请应承担的责任,使申请人对查询失误和恶意注册申请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制度有利于对权利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实质意义或非实质意义的权利冲突的产生。  (二)司法方面的冲突协调解决机制  以上所述的立法方面的各项协调机制的完善尚待时日,且只能尽可能减

4、少权利冲突发生的情形,但权利冲突的现象永远无法绝对消除。所以,当权利冲突发生后如何解决,在我国当前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相对贫乏的情况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等来裁判案件是亟待解决的实践课题。  在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上,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第23条和商标法第31条分别规定“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相冲突”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对权利冲突问题予以关注,具有一定的指导司法的意义。但这些条款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该两款规定的用语不统一,且表述不够精

5、确,应借鉴TRIPS中较为精确的表述[16];另一方面,该两款规定过于笼统,并未予以充分细化,在司法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冲突的合理解决。笔者认为,在构造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方面,应区分实质的和非实质的权利冲突,相应引入不同的解决机制。  1、实质意义的权利冲突协调解决机制8  其一,基本理念上不适用“在先权”原则,追求权利的平等保护理念。  实质意义的权利冲突是指两个均有合法产生基础的权利所发生的冲突。笔者认为,两个合法产生的权利无论产生先后,均应一视同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应有优先位次之分,即不应将权利武断地划分为强势权利与弱势

6、权利,而应当以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因个案而定。在具体的案件中,权利都是具体的权利,发生冲突也都各自有具体的原因、情形以及冲突的程度,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预先设定两种合法权利间,哪种权利处于优势,即哪种权利一定优先于另一种权利是极不合理和武断的,十分不利于冲突的合理解决。总之,对待实质意义的权利冲突时,应当追求权利的平等保护,而不能预先设定权利的优劣,否则,这种先天的不平等必将为将来司法的不平等创造条件。  其二,具体解决方案上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实质意义的权利冲突的解决,最终目的是达到权利的平衡,即在各权利人之间、

7、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法律是社会利益的平衡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平衡、兼顾众多的社会利益。  著名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在其代表作——《法的经济分析》中认为,法程序的参加者都是“有理性的使自我利益最大化者。法的规划、程序和制度受到促进经济利益这种关心的强行制约”。8[17]笔者认为,效益最大化是解决实质意义的权利冲突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法官对冲突利益进行取舍和调和的首要工具。“效益最大化”是指使双方当事人的效益之和实现最大化,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并尽力兼顾社会效益。其中,最节省成本的办法是由双方当

8、事人共同协商,互谅互让,找到“权利共容”并实现效益最大化的途径。如果双方都不肯后退一步,无法协商一致,只得由法院依据“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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