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ID:28039034

大小:60.51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2-07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_第1页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_第2页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_第3页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_第4页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摘要:“乔丹商标案”使人们的目光聚焦于商标设计的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根源,是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姓名所含有的财产价值、商业前景,成为商标设计者以姓名作为产品商标的重耍原因,由此导致了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对于商标设计,应思辨姓名作为商标的不合理性,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关键词:商标权;姓名权;乔丹案一、姓名权的法律保护1•姓名权的保护对象姓名权的保护对象包括狭义的姓名与广义的姓名。狭义的姓名是姓氏与名字的组合。姓氏表现了一定的身份关系,名更多的是个性的体现与长辈的期许。姓与名的?Y合,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姓

2、名,它既是自然人身份归属的标志,又是其与他人相区分的个性所在。上文所述的姓名,为狭义姓名,它是姓名权客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姓名权制度设立的初衷。而由于社会文化的多元性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姓加名这一传统姓名之外,又出现了诸如别名、笔名、艺名等其他标识自然人身份的符号,这些符号是否能如姓名一样成为姓名权客体,需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姓名的本质看,其无非是一个彰显口然人身份的符号,这一符号最基本的作用是代表某一特定自然人,并与他人相区别。符号应与其代表的特定人产生联系,并为他人所知晓。如果笔名、艺名、别名等能与特定人产牛联系,并为他人所知,则这些

3、符号能成为姓名权的保护对象。反之,则不能受姓名权保护。2•“乔丹商标案”中的姓名权争议在乔丹案中,中文“乔丹”能否成为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客体备受争议。乔丹体育认为Jordan是英美普通姓氏,姓名权的客体必须是姓加名,而Jordan的翻译“乔丹”并不能与边克尔?乔丹建立唯一对应联系。这一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姓名权的客体不应只是狭义的姓名,还应包含笔名、别名、艺名等代表个人特征、彰显人格利益的符号。这些符号的功能,与户籍机关登记的姓名并无二致,有的甚至因长期使用而负有显著性。对姓名二字不应做狭义理解,而应着眼于姓名之本质。在乔丹案中,乔丹体育提出

4、姓名必须是姓氏与名称的结合。这一观点显然是将姓名做了文义解释,而将笔名、艺名、译名排除在外。这种解释方法使得姓名权制度仅仅适用于狭义的姓名,弱化了其功能,忽视了姓名的本质。因此,对姓名二字不应做文义解释,而应进行扩大解释。其二,译名可以成为姓名权的保护对象。所谓译名,是姓名的另一种语言表达。译名是否是广义姓名中的一种,是否与笔名、别名、艺名呈并列关系,这些问题并无定论。从译名与原名的关系上看,译名是从原名翻译而來,从属于原名,并由原名决定。从语言学角度分析,目前绝大多数语种屮的姓名都能翻译成中文,而像英语这种国际通用语言,早在近代便已传入中国,并潜移

5、默化的影响着国人的语言习惯。在这种影响下,部分国人的姓名中可以看出英文姓名的痕迹。因此,译名是姓名权客体。二、商标设计中对姓名权的侵犯1.商标侵犯姓名权的成因从商标设计的角度看,商标的构成,为其与姓名产生冲突提供了可能。目前,大多数商标依旧由文字和图形组成,而他人可能早已在文字或图形上亨有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等权利。由于都是由文字组成,文字商标与姓名可能产牛重合,而一些商标注册者直接以姓名作为文字商标,提升了与他人姓名重合的几率。这种文字的重合,使得商标权可能妨害姓名权的行使,产生权利冲突。从姓名权角度看,姓名不再是纯粹的精神性权利,它所包含的经

6、济价值不断被发现与挖掘。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传统人格权的属性,人格权商詁化已实实在在的存在于姓名权中。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提到:肖像、姓名以及其他人格特征,都可能含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这种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姓名主体的知名度。而知名度则来源于其在某一领域的成就。知名人士可以允许他人将自己的肖像、姓名用于商标,并收取报酬,从而实现人格的商业化。而未经本人允许对其人格进行商业化利用,更多地损害当事人的商业利益。在商业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如何抓住市场注意力,掌控眼球效应,成为商业主体的首要任务。姓名这一承载自然人名望的符号,英商业价值不言而喻。而一些公众人物在本领

7、域积累一定名望后,也乐于将其姓名进行商业化利用,从而发掘其人格权中的商业价值。而当他人也盯上姓名这一商业宝藏时,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就会显现。1.商标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虽然姓名与商标重合是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重合必然会导致冲突。对普通人而言,其姓名的商业价值微乎其微,此时法律没有必要对该姓名进行财产性保护。而只有当姓名与商标重合,导致公众混淆时,才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其一,姓名权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正如上文所提,并不是任何姓名都值得法律对其进行财产性保护,原因在于有些姓名并不具备商业价值。而姓名价值的大小通常取决

8、于姓名权人的知名度,知名度越高,姓名的商业价值越大。同时,知名度也是商标与姓名产生唯一对应联系,造成他人混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