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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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外观设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刘星【摘要】本文就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进行讨论,结合我国的实际,以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原则以及功能性原则三大原则为基础。进而提出了当事人约定优先,修改商标法以及专门法保护等具体建议。【关键词】外观设计商标权冲突中图分类号:F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067(2010)02~01J4—01一同时,在目前对权利冲突的立法缺失的情况下,至少有以下三点可、我国法律体系下权利冲突的分析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情况比较普遍,究其原因:行的做法:第一,授权条件不同使两权利重合

2、于同一载体,导致两法保护范围重叠。第一,当事人约定优先。即鼓励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生产第二,保护期限不同为权利冲突提供可能。外观没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其产品时,在许可合同中约定该外观设计一旦取得显著性后的权利归属为1O年,即保护期限届满后,该专利就不可逆地进人公有领域,可以被自及利益分配。一方面,该做法易促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属于同一由使用。而《商标法》上的续展制度,则使商标权可以受到无期限的保护。权利主体,或两权利产生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另一方面,若发生权利冲第三,两法对权利冲突仅有提及,缺乏操作性。在《专利法》第二十三

3、条以突,诉至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判决,这在对该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其权利的授予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或问题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下显得尤为必要。第二,对商标申请人的条件者合法权利相冲突。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各自的审查程序在做特别规定。对不合格的申请主体获得的商标,通过扩大恶意抢注的范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上是被虚置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是由国家知围,予以撤销。如本文第二部分所举的苹果公司的案例所述,苹果公司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后即授权的,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查范围也仅包为其外观设计取得显著性付出商业上

4、的努力,因此除苹果公司外,不应括其已经授权或正在申请的专利,并不可能主动延伸至授权商标,除非有该允许其他人作为合格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反观我国商标法,只要是商其他人提出异议。而商标在授权之前的公告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仅业上有需要的经营主体,均可以是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显然规定得过于管各部门法在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顾及与相邻知识产宽泛,在苹果公司的案例中适用,易造成不合理后果。并且,一旦在实践权单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但不容否认这种考虑是十分有限的。中出现由他人注册该商标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商标法亦无相应的救济方二、可行的原

5、则和做法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扩大解释恶意抢注,对他人持有该注册商标予针对我国的立法空白,笔者结合国内现有的判决以及知识产权法体以撤销,即扩大恶意抢注的对象范围,规定其不仅包括已使用并有一定系中各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以下可行的原则和做法。影响的商标,还包括已取得显著性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出台相关立第一,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本文所指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法和司法解释。一方面,在司法解释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权利拟给出该原则的三点具体运用。对于外观设计取得显著性后,应由哪一冲突的解决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对利益冲突较大,权利不易

6、区分的产个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可依该原则。由于外观设计取得显著性,品,采取颁布专门法的方法,例如,我国的《关于家具设计保护试行办需主体先就该工业产品进行销售、推广,即付出商业上的努力,因此,笔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值得借鉴。该《办法》主要保护具有新颖性、创者认为,对此付出商业上努力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商标申请,否则即有造性和实用性的家具设计,其中在《办法》第七条,对实用性做了定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法官在利用该原则时,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即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淡化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

7、标权的区别。其在解决冲突问题时,更倾向于笔者认为,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传统的专利权或商标权,确实不能再涵盖忽略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区别,而把两者均作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来保工业产品的方方面面,对于家具这样的特定工业产品,通过授予家具设护,在解决冲突问题时,将两者置于同一法律体系下进行权衡,使诚实信计权进行保护,既弥补了传统法律之疏漏,又符合某一特定工业产品的用原则可得以恰当的适用。比如,有些当事人内心是不善意不诚实的,自身特点,不失为一种积极尝试。法官有理由确信时,对其借法律上的权利名义要挟对方,就不膻该机械参考文献:地予以支持。[1]张

8、静.商标权与相关权利冲突与搏调探讨,[EB/OL]在先权利原则,上文已述,其操作性不强,尽管有缺陷,但司法实践[2]蒋万来.我国知识产权冲突的成因以及解决.[EB/OL]中已部分运用了该原则。一方面是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3]马保顺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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