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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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平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表述存在区别,但是其主要含义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承认存在两个平行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这是同一个智力成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都承认对象是合法的,即平行进口的对象不是假冒的,而是在出口国生产销售的合法知识产权产品。对此,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境内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没有授权的第三人将在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不平衡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理由日益增加,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冲突的一个热门话题

2、。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理由的案件日趋突出。因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世界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的规定和态度,探求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制定相关立法提供倡议。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  1007-8207(2012)07-0112-04  收稿日期:2012-04-13  简介:沈智慧(1989—),女,江苏扬州人,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刘昕(1975—),男,江苏南京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一、平行进口及其产生的条件与理由  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

3、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未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被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知识产权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且知识产权人已在该国自己或授权他人制造或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情形下,从国外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其被许可人手中购得该种产品,并输入该国销售的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2]还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将此种知识产权产品从一国进口(或出口)到另外一国的行为。[3

4、]虽然国内外学者对平行进口定义的表述存在区别,但是其主要含义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都承认存在两个平行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这是同一个智力成果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都承认对象是合法的,即平行进口的对象不是假冒的,而是在出口国生产销售的合法知识产权产品。对此,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是指境内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没有授权的第三人将在境外合法生产、销售的该产品进口到境内的行为。  经济全球化要求世界各国经济上平等,没有歧视和限制;而贸易自由化要求贸易自由,一国的知识产品不仅可以在国内市场上流通,还可以到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为平行进口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另外,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X络技术的

5、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来临促使知识产品跨国交易更加方便和快捷,许多无形资产可重复利用且不受损坏,这又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另一个条件。  平行进口产生的主要理由是价格的差异,我们知道平行进口的商品比通过知识产权授权途径进口的商品价格要低,而商品价格还受市场需求以及不同国家商品成本的差异和汇率等因素的影响。此外,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也是平行进口产生的又一个理由。而产品转移并不等于所有权发生转移,这就为平行进口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二、规制平行进口的法理依据  部分学者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坚决反对平行进口,而部分学者则以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支持平行进口。探讨这两项原则,对于处理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理由的立场具有

6、重要作用。  (一)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产品销售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权(版权中的‘发行权’)只能使用一次。[4]“权利用尽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主要指销售权的一次用尽;在版权领域指的是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换言之,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复制品,比如图书、音像制品等,版权人无法再制约他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等活动。[5](p354)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以此为法理依据,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但是,权利用尽原则并不当然支持平行进口。因为权利人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获得充分的经济利益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已

7、经实现,如果权利人仍旧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制约,不仅影响商品流通,也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主张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说同一知识产权人依照各国法律分别于各国取得该项知识产权,其使用和效力仅在该法律的领域内得到承认。在每个国家取得的知识产权都独立于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效力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任何影响。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独立性原则一直被视为一项基本原则。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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