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

ID:9706894

大小:67.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5-05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_第1页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_第2页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_第3页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_第4页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法律体系的概念结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部门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根本法,因而高于其他部门法。而宪法学者则认为,尽管从法律生成的社会现象看,民法对于宪法的基础性或者“优先性”可以理解,但从法律效力的规范角度看,宪法作为民法的母法则也无可否认。另有宪法学者认为,宪法是超越部门法的划分而成为部门法之外的一个最高法。目前,将宪法从部门法划分中解放出来的观点颇受欢迎,但宪法除了宪内容提要 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概念的准通说,但对它的理论质疑很多,且这些质疑本身又处于碎片化状态中,立法机关也

2、因此对它采取了一种有条件的接受态度。这就使法律体系概念在我国的理解处于比较混乱的处境,并导致与这一主题相关的法学本体论和策略论作用的匮乏,也阻碍了有关法学对话的进行。本文一方面通过反思准通说及其主要理论质疑的学说基础及其存在的弱点,解释了法律体系概念存在理解混乱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通过引入价值法学这一新的学说基础来分析法律体系应有的概念结构,并阐明其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双重作用。  关键词 法律体系 部门法体系 价值法学 概念结构  法律体系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尽管将法律体系看作是部门法体系的理论已经形成近似通说的地位,但质疑之声不绝。而实务对这种准通说也采取了

3、一种有条件的接受态度,吴邦国委员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描述也没有完全将法律体系仅仅视为部门法体系。这些理论质疑和实务意见恰恰说明这种通说为何仍处于一种“准”的地位。本文认为有关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论之所以长期不能形成有力的通说,理由在于理论背后的学说基础不明确或者存在弱点。为此,本文一方面通过检视这些学说基础的目前状况来分析通说不能形成的理由,另一方面通过引人价值法学这一新的学说基础来分析法律体系应有的概念结构。  一、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论目前状况  (一)准通说及其质疑  将法律体系看作部门法体系在我国是准通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的定义是:“法律体系通常

4、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沈宗灵教授的定义更简洁:“法律体系乃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夏勇主编的《法理讲义》也采纳这一观点。然而,这种准通说一直面对众多质疑,其中最突出的有:  1 部门法体系的片面性。对准通说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它的片面性上,在2000年的“依法治国和法律体系建构”学术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各种法律体系的概念构想,其中有学者从系统论的角度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子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法律构成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效力

5、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在2009年,有学者从法律体系整体性的角度再度提出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准通说“只包括部门法体系一种形式,或者说只是从横向的、静态的、构成元素的具体内容的角度展示法律体系,而忽视了从纵向的、动态的、效力等级、外在表现形式等多维角度展示法律体系。”而“理想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一个现行所有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体系,它应该是纵向与横向、静态与动态、内容与形式、规范与制度、法律部门与效力等级等方面的统一。因此法律体系不仅具有部门法体系的形式,而且它还包括法制体系、部门法体系、效力体系、渊源体系等各种形式。”其实,持准通说的学者并非不了解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可以有这些不

6、同维度,他们之所以强调部门法体系的观点,据说是为了“尊重法学理论界中‘约定俗成’的原则”。现在看来,“约定俗成”的东西有时也需要与时而变,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除了部门法,应当同时关注与法律效力等级相关的法律渊源理由。可见他们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态度,既没有将法律体系的概念扩张到前述两种观点的程度,也不满意准通说的看法。  2 部门法体系和公、私法结构在理论上的断裂。公、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有关法律结构的一个传统理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人甚至认为,“现代的国法,是以区别其全部为公法或私法为当然前提的,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为属于公

7、法或者私法,而即欲明嘹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部门法体系和公、私法结构的理论断裂,使得它未能很好地解释各种部门法在公、私法结构下集群的现象,不能很好地说明它们之间在性质和功能上的联系和区别。一般认为,这种理论断裂是准通说对前苏联法学简单继承的结果。目前的俄罗斯法学在恢复使用公、私法划分的情况下,沿用了部门法体系的概念。我国也有学者将公、私法结构和部门法体系作了合理的链接,并在原有的公、私法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根据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发展趋势,将之扩展为公法一社会法一私法三元结构,并将之看作是部门法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上位结构。当然,也有学者将社会法称作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