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解释-哈耶克的知识论与哲学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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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法律解释哈耶克的知识论与哲学解释学法律解释哈耶克的知识论与哲学解释学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解释哈耶克的知识论与哲学解释学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官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含的这个“真理”了,并且,这个“真理”,如同自然科学的真理一样,应该是唯一的。  然而,法律规则是用自然语言写成的。因此,如果法律乃是自足的对象,语言也就必须承担起记载这种真理的功能,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歧义,就必须达到语言与所指的一一对应,最终目标乃是达到如数学般的精确。这就意味着语言也必须有一个内在的正确的内容提要法

2、律文本存在多种理解的可能性,依哲学解释学的观念,这一可能性根源于人的存在方式。相应地,法律解释是在法律文本的多种可能性理解中作出选择的过程。根据哈耶克的知识论,这一过程是受社会共享的“一致意见”约束的。在此作用上,法律解释不同于科学发现,解释过程受制度的约束,而不是纯粹客观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解释哲学解释学哈耶克  钟瑞庆,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博士后。(杭州310008)    当纠纷产生时,一般而言,就必须由法官根据法律来居中裁决,确定冲突各方的行止。换言之,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作出决定(decis

3、ion),必须确定冲突各方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那么,此时是否产生了一种决策权的转移,即由冲突各方将行为的决策权——至少在一定作用上——转移给了法官?如果法官必须以判决的方式做出决定,那么,法官作出此决定的根据是什么?  既有的法学理论提供了两种答案。第一种答案是,由制定法来直接提供法官判决的依据。于此,制定法成为法官判案的知识。面对具体个案时,法官所要做的,不过是充当孟德斯鸠所谓“法律的代言人”,①将既定的制定法规范直接运用于个案。然而,现在这种答案已不能令人信服。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判决作出之前,法官必须

4、对所涉相关法律规范作出解释,才能得出具体的裁判根据。②既然借以解释法律之根据不是直接来自于制定法本身,因此,理由就变成,法官是如何解释法律的,法官根据什么来证明其解释的正确与否?第二种答案以批判法学为代表,这种观点认为,法官判案所依据者,非为法律,而是个人所持“感情、直觉、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③也就是说,法官乃是根据其个人的知识来作出判决的。如果此说成立,则法官判决的正当性依据,亦不复存在。  本文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依赖于哈耶克的知识论和由海德格尔开创,并由加达默尔集大成的哲学解释学,对法官解释活动的依据

5、,进行论证。我们认为,法官解释法律的依据,并非如批判法学所言是个人的特质,而是一个社会共享的“一致意见”。此一致意见,正以某种社会秩序为前提。因此,法律解释的过程,可以理解为维护和强化既定社会秩序的过程。当社会秩序演化时,同一法律概念的解释结果自然随之而异。    一、传统解释策略及其困境    我们知道,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核心理由,也是传统教义学研究的核心理由。传统的法律解释策略,是由萨维尼的解释策略,即文法、逻辑、历史和体系组成。这四种策略的特质,一言以蔽之,就是试图在纯规范的范围内解决法律解释理由,法官判决也

6、表现为纯粹的包摄模式:  法官的判决系在两个严格相互分离的行为中作成(“应然与实然的策略二元论”许多人将它追溯到Kant,但这是相当有疑问的):一方面是探求事实的任务,在此任务上,法官是在一个“纯粹客观的气氛中”,“自信法律解释哈耶克的知识论与哲学解释学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bjy.提供,.的冷静中”,及“内在的自由中”,免去如何的“先前判断”,以“纯粹的认识”来思考熟虑一个对他而言“完全未知的事实”,而且必须不混杂主观因素地带着“真理的欲求”,从过去之中重建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则是适用法律,它在时间上跟在探求事实之后,

7、而且其任务在于:免受所有“外在因素的干扰”,完全不受政治立场、带着“正义的欲求”解释地探求一个(或多数)现行的、完备的法律规范的作用。④  进一步说,这种策略下,乃是把法律理解为一个自足的对象,本身已包含判决案件所需的“真理”,——就如一株植物,已包含植物学家所需的关于植物的真理,只是等待植物学家去发现而已,法官需要做的,就是从法律条文中去发现这个“真理”。这个“真理”既然已经存在于法律中,法官的任务就与一个自然科学家无异。所谓法律的解释策略,就是发现这个真理的路径或者程序,就如一个科学家所需遵守的研究的程序和策略一样

8、。以此观之,法官判决的基础当然是法律中所包含的这个“真理”了,并且,这个“真理”,如同自然科学的真理一样,应该是唯一的。  然而,法律规则是用自然语言写成的。因此,如果法律乃是自足的对象,语言也就必须承担起记载这种真理的功能,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歧义,就必须达到语言与所指的一一对应,最终目标乃是达到如数学般的精确。这就意味着语言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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