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诉讼适格原告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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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环境诉讼适格原告探析环境诉讼是指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唯一出发点和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对象,故不能适用传统诉讼理论的利益关联原则来确定其适格原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理论的合理性和生命力都深深扎根于社会现实之中,现实需要为理论提供价值源泉。本文主要从维护环境公益的现实需要出发,来探讨环境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  一、由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诉讼是否合理可行  关于我国环境诉讼适格原告探析环境诉讼是指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唯一出发点和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对象,故不能适用传统诉讼理论的利益关联原则来确定其

2、适格原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理论的合理性和生命力都深深扎根于社会现实之中,现实需要为理论提供价值源泉。本文主要从维护环境公益的现实需要出发,来探讨环境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  一、由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诉讼是否合理可行  关于我国环境诉讼适格原告探析环境诉讼是指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唯一出发点和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对象,故不能适用传统诉讼理论的利益关联原则来确定其适格原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理论的合理性和生命力都深深扎根于社会现实之中,现实需要为理论提供价值源泉。本文主要从维护环境公益的现实需要出发,来

3、探讨环境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  一、由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诉讼是否合理可行  关于我国环境诉讼适格原告探析环境诉讼是指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唯一出发点和目的的诉讼,这类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对象,故不能适用传统诉讼理论的利益关联原则来确定其适格原告。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理论的合理性和生命力都深深扎根于社会现实之中,现实需要为理论提供价值源泉。本文主要从维护环境公益的现实需要出发,来探讨环境诉讼的适格原告问题。  一、由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诉讼是否合理可行  环境是人类的整体利益,正因为这种利益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整体性,一些国家的

4、宪法才把保护环境规定为政府的义务、责任、职责甚至基本职责,政府也由此有义务和责任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益,否则即构成职责不履行。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

5、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是我国履行环境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法定机关,其代表环境公益的身份合法性不容置疑。由此许多学者延伸思考,一方面,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手段应该很多,其中少不了最有强制力的手段诉诸司法,否则政府环境行政就会偏软,只有用立法保障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的环境诉权,才能使环境行政真正硬起来;另一方面,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拥有较之其他国

6、家机关和个人而言最完备的环境监测设备、环境技术人才等,其在履行环保职责的过程中对环境状况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充分的了解,由其来提起环境诉讼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因此,政府及其环境行政部门应当成为环境诉讼原告的合适人选。美国环保局和州政府就经常提起刑事诉讼来制裁环境犯罪行为:在1989年,美国环保局打赢了71起对公民个人和公司的刑事诉讼,处罚累计达222个月的监禁和大约550万美元的罚金;1990年,美国环保局赢得了95%的诉讼案件,其中对50%的违法者个人判了刑;1992年,美国联邦环保局提起了一个美国有史以来处罚金额最高

7、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例,即对总部设在休斯顿的天然气管道公司判处总计为1570万美元的罚金并胜诉。在我国,2003年塔斯曼海伦案、2007年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公司违法排污案就是我国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诉讼的成功范例。  但是,这种认识是经不起推敲和追问的。其一,政府行政包括许多内容,维护环境公益只是其一,从重要性上讲,计划生育工作一点也不比环境监管逊色,如果把政府环境行政效果不佳归因于其环境行政手段偏软而应被赋予环境公益诉权,那么是否也应赋予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提起计划生育诉讼的权利?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二,美国环

8、保局和州政府提起环境刑事诉讼有相应的立法授权(主要是《污染防治法(PPA)》、《固体废物处置法(RCRA)》等,我国没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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