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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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  根据新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刑诉法对刑事自诉制度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运行机制上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2、(一)自诉人举证难。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起诉或者庭审中,自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或者出示证据,若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起诉被驳回或败诉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利因素。1、自诉人没有侦查权。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被不法侵害后,有很多证据需要刑事侦查手段才能获取,而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民个人享有刑事侦查权,因此,有很多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自诉人是难以获取,更谈不上履行举证义务。2、

3、自诉人没有查阅权。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在提起自诉前,享有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被害人在起诉前,因无法了解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掌握了多少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以致无法预料自己提起自诉后的胜败风险是多少。3、被害人向证人取证难。被害人的权利被侵犯后,往往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作一般民事纠纷,如果是伤害案件,就通知被害人先治疗,待治愈后处理,当时对现场没有勘查,对证人以及被告人没有询问。如果被害人被确定为轻伤,公安机关既不询问被害人有否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又不征求被害人

4、是否需要侦查,即告知被害人到法院起诉。这时,被害人才开始自行收集证据,一方面在时间上被害人已经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期;另一方面在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可能与某些证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冲突,或者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处于自诉利益或害怕被告人报复等原因,而不愿为被害人作证,况且被害人又不具有公安、检察机关运用侦查手段来获取证据的权利。4、被害人申请鉴定难。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且大部分属经济生活困难,寻求服务、收费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难。  (二)自诉人起诉难。根据刑诉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5、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该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实践中,由于案件当事人不熟悉法律规定,发生刑事案件时,仅仅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则依照刑诉法第88条的规定,对属自诉案件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在立案后,一旦发现是自诉案件,即要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则依据刑诉法第89条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如轻伤案件(这类案件占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90%以上),但围绕着是否需要侦查这一焦点问题,

6、往往形成分歧。一般来说,来法院自诉的案件,自诉人大都能提供否被告人人数,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证据,而对伤害的具体过程、致伤凶器、人证、物证和被告人犯罪后的居所地(下落不明)等证据难以提供,有的甚至连伤情鉴定结论,原、被告提供的都不一。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伤害案件是一种“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必然因果关系的犯罪,其伤害“行为”和“结果”证据的提供,是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法

7、院认为,在这类伤害案件中,如果自诉人提供不了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或起诉时被告人的居所地,应属于需要侦查的轻伤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公安机关认为,这类案件大多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因而,一旦被害人控告到公安机关,他们往往不立案侦查,只做一些调处工作,调处不成,便以不需要侦查为由,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一推了之。造成被害人往来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告状。这样一来,既延误办案时机,又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法院调查取证难。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仅凭的是自诉人提供的证据

8、,而往往在审理中,才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陈述和举证证明的事实相差甚远。案发后,几经有关部门调处,延误了办案时机,加之当事人不懂固定证据,且自诉案件是在亲属、邻里之间发生的,证人挨于情面,怕得罪人或不懂法,不愿出证或给双方所出证词不一,致使法院调查、复核证据相当困难。  (四)人民法院审理难。一是由于人员大流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或开庭传票难。二是自诉案件立案后,一些被告人惧怕法律而外逃,人民法院没有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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