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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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而又敏感的话题。处于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司法,应该尊重民意,但又不能轻信民意,民意介入司法应有度。在承认各自具有独立意义的基础上,引导民意通过正当路径促进司法公正,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司法独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逐渐拉大,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凸现,复杂、多样化纠纷大量发生。尤为值得反思的是1979年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未惠及所有群体,一些社会阶层承担了改

2、革的大部分成本,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导致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的急躁和对立。法治社会要求我们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把司法作为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现实状况是,在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面前,光靠司法途径解决不了最终问题。因为在民意对司法判决质疑与反对的背后,隐含的是民众对“社会基本结构”的不满①;加上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未能及时跟进和协调发展,政策法规变化频繁,法官的司法素质有待提高等众多因素,使得司法者在面对纠纷时往往无能为力或无所适从。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民意与司法的冲突显然不可避免。近年来,两者的碰撞和交锋达到了前所未有

3、的激烈程度。我们在刘涌、许霆等诸多案件中已经看到,司法判决屡屡遭遇民意情绪。那么,民意与司法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又应该如何构建民意和司法公正的和谐之路?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民意,本义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本文研究的民意只是社会民众对法院个案裁判所提出的意见;现代司法要求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这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公正。本文所谈的司法公正主要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关于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司法独立说。这

4、种观点认为司法是通过探求“法律事实”真相,并以既定的法律加以评判和裁决的过程。无论是“法律事实”,还是相关法律的适用,都是通过理性的调查和专业化的推证所获得②,裁判的结果非但与民众的多数意见无关,民意中非专业非理性的因素反会严重干扰司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要排除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还要排除即便是善意民意的干涉。第二,司法吸纳民意说。这种观点主要来源于司法实务界。如黑龙江省咼级法院院长南英就认为要提咼法院裁判的民意可接受性。理由是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判决

5、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否则,不仅不会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③。第三,司法与民意保持距离说。这种观点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可,如贺卫方教授。他认为,法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司法是沟通权力与民意的桥梁,司法既要制约权力,又要取得民众信赖④。笔者赞成第三种学说,即司法与民意保持距离说。首先,司法完全独立于民意是不现实的。一、民意介入司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般原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民意介入司法可以看作是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司法完全独立于民意既无益

6、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而且对于民主社会的秩序也会产生负面作用。民意介入司法,是法律文化传统的延续。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过职业化法官,传统的法官则是饱读四书五经的行政官僚。他们在审判过程中采用的是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把诉讼案件当作行政事务,把判决当作管理手段,把解纷结果当作合乎民意的政绩⑤。相应地,我们今天强调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标尺的口号正是这一传统文化的延续。二、民意介入司法,是现代司法程序自治性不足的必然结果。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力约束和舆论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仍然严重,民众对法官的裁判非常“不放心”汗方百计从各个方面、渠道、方式对司

7、法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这些都为民意的活动留下了很大空间,使民意有机会以正当的身份来干涉司法。三、民意介入司法,是司法裁判实质正义的必要来源。芬兰学者阿尔诺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不仅要求权威性的判决而且要求作出判决的理由。”法官作出的判决只有获得广泛的社会接受,裁判的正当性才能得到广泛认同,才能得到民众的尊重、信任。其次,民意对司法的介入要有度。我们提倡民主、发展民主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少数服从多数。在法治环境下,权利是需要平等保护的。司法不能完全独立于民意,但并非意味着民意可以成为“多数人暴政”的工具。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苏力先生说:“法律本身

8、是世俗的活动,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但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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