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诉讼自诉救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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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刑事诉讼自诉救济制度的完善张智睿摘要:我国刑诉法自诉救济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助于增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双重意图。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理论、实践操作上均存在误区,难以实现立法意愿。现在我国自诉救济制度不完善是热点问题,有许多论文对此阐述了观点。在本文中,笔者对相关自诉救济的论文已经提到的问题、建议不再赘述,主要围绕我国自诉救济制度对公检机关把举证责任转加给被害人,实际效用已脱离本意进行分析论述。笔者借鉴德国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我国自诉救济制度中设立公诉制衡程序,法

2、院具有广泛的调查和取证权利,对公检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减轻被害人自诉救济举证压力。关键词:刑事诉讼自诉被害人一、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发展趋势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刑诉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实现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保护人权基本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大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如美国1990年颁布的《被害人权利及损害恢复法》(thevictims,rightsandrestitutionactof1990)就扩大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参与权,注重被害人从被害事件和结果中得以平复。

3、德国1994年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在庭审中有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有就相关问题依法拒绝陈述的权利,对法院裁判和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控告;有依法要求补偿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等等;在日本,其不仅十分重视法律规范上,完备被害人对刑事追诉的全方位参与权,更加强调“权利”在实际运作中的保障措施体系的构建。而后者正是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最薄弱和最应当细化与完善的内容。1叶青:《刑事诉讼法:问题与阐述》[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184页185页..8.我国刑诉法虽一定程度加强

4、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但以犯罪控制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国家利益取代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经常被轻视,被遗忘,甚至被排除出局而成为旁观者。二、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概述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内容是:“对

5、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通过对自诉制度的上述概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三类刑事自诉制度也可以作如下划分:第一类为绝对自诉,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为相对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

6、为公诉转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三、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检机关把举证责任转加给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专门的证据规则缺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被害人承担完全举证责任。公检机关是我国法律指定的公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专业技术,较高的法律知识,放着这样的优势资源不用,把取证、起诉的责任转加给被害人,这是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自诉,举证能力弱,搜集不到足够证据,还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或败诉的后果

7、,使得被害人面对自诉救济望而却步。2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第544页尤其是第三类自诉案件,被害人很难自行完成控诉任务,对“..8.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情形,被害人的起诉权是以承担举证责任为条件的,必须“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拥有强大侦查能力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对

8、于弱势的被害人来说,搜集足够证据证明侵害人已构成犯罪更是勉为其难。刑事自诉案件专门的证据规则的缺乏更是把对自诉案件被害人的举证能力要求提高到公诉案件的证明高度,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刑事证据的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为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必须达到刑法意义上的“证据确实充分”,这对于刑事自诉来说,无疑是不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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