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文:刑事自诉和解的问题及对策

法官论文:刑事自诉和解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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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论文:刑事自诉和解的问题及对策法官论文:刑事自诉和解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11-11-2521:12:36刑事自诉和解的问题及对策刑事自诉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世界上有很多国家保留了自诉的规定。同公诉相比,自诉有很多特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和解、调解是将一些轻微刑事犯罪通过类似于民事手段而非刑事手段进行处理。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大量司法解释以后,对自诉案件的规定有了一定

2、的完善,主要是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类型、罪名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规定,这样做一是减少了公诉案件的比重,节约了国家的诉讼总资源,二是有效补充了不适宜公诉形式涉及的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死角,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途径的多向选择。刑事口诉和解制度是依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原则及社会价值评价的框架内,由刑事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实现诉讼双方和解的制度。在我国,刑事自诉和解制度的作用犹显重要:首先,刑事自诉和解为诉讼双方搭建了对话的平台,扩展了交流的渠道,从而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个体之间和群体之间对被告人依法从宽

3、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刑事自诉案件和解工作是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二、刑事自诉和解的价值(一)全面恢复正义犯罪破坏了正义,犯罪人应该对此付出代价。报应性司法植根于人的报复本能,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公众惩罚犯罪的正义要求,但却存在严重的利益保护不均。与报应性司法只能实现有限的平衡不同,以和解为基本途径的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通过和解,犯罪人采取实质上的弥补措施,而被害人又宽恕了罪犯,被犯罪行为破坏的正义才能恢复原状。刑事和解为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交流的平台,使正义的恢复成为可能。(

4、2)根本化解矛盾报应性司法的双方始终是存在隔膜的,越是对犯罪人科以严厉的刑罚,越有对能使冲突进一步升级。在和解制度下,面对面的商谈为被害人和加害方提供了对话的平台,既让被害人清楚地表达受到的伤害,也给了犯罪人承认罪过的机会。双方的商谈和协议的达成,不但充分照顾各方利益,而且完全自愿。由于刑事自诉和解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权利,更有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3)提高司法效率有效率并不是单指快,而是收益与成本之比高。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审判环节适用和解,并不能缩短办案期限,相反可能延长。但是,通过和解,有利于以较小的司法资源耗费,获得比

5、较理想的实体性目标,即有效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可观的整体司法效益。三、刑事自诉和解的问题及现状刑事自诉和解通常以调解为手段或者载体,内容丰富,但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刑事和解内涵和外延,都没有统一的认识。目前我国的刑事自诉和解工作也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从实施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法律体系,还无系统而严格完整意义上的刑事自诉和解的制度性规定。一方面我国的非监禁刑的种类有限和单一,无论在立法规定上、在刑罚种类上还是在实际

6、适用上都非常有限,使和解制度在实施上缺乏操作性。另一方血刑罚种类不明确。基于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尤英是没有确定道歉、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处理结果,导致了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依,同时也导致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后的处罚方式缺乏可预测性。2、程序不统一。实践中,对于刑事白诉和解大多是以调解的方式进行,但如何启动和解程序,程序启动后如何有效进行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范,应当在庭审前还是庭审后启动和解程序的认识不同。3、执行保障问题因刑事自诉和解制度毕竟是以“类民事''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达成和解是否应作为对被告人量刑

7、的酌定依据,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应具有强制执行力等问题不能确定。此外,自诉一方或双方如果对协议内容反悔,对被反悔一方仍然没有方法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四、刑事自诉和解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刑事自诉案件和解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和解制度加以补充和完善:首先,加大立法力度,完善与和解制度配套的刑罚体系,并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加强非监禁刑执行的配套措施,更加有效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达到教育与感化的目的。如此,既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不论从实体还是程序都有对预测性和可选择性,提高刑事自诉和解的效率,又加强了和解的可操作性,促进

8、和解的实现。其次,在程序设计上,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加以解决:1.启动程序刑事自诉和解是在不损害法律基本价值的前提下,由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谅解,在此过程中应强化自诉人的意志,淡化司法机关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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