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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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研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之探讨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效率/控辩协商/特别程序  目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逐步扩大简易程序和其他速决程序,这一方面是由于自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各国的犯罪率居高不下,其立法与司法机关相继寻求变革,以大幅度地减少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提高办案速度;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若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按正规审判程序审理,不仅耗时费力,而且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起诉法定主义的前提下,逐步增加或进一步贯彻了起诉便宜主义。犯罪学的研究也表明,犯罪原因是一个由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彼此联系、相互作用而构成

2、的多层次的系统,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处理刑事案件手段的多样性。西方诸国在上述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先后对本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对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不但减轻或从轻、甚至免除其刑事处罚,而且还简化诉讼程序,变通处理方式,实行非刑罚化。  发端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作为非审判式案件处理方式的典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并未引起人们的过多关注,但随着我国审判方式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逐步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过渡,这项颇具特色又充满争议的制度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令人瞩目的焦点话题,我国刑事诉讼能否借鉴辩诉交易制度,就成为了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的课题。    一、美国辩诉交易

3、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惯例,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制度起源于美国。如今辩诉交易不仅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和南非等英美法系国家流行,而且在意大利、德国和波兰等历史上曾采用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成为刑事司法的重要部分,[1]日本、俄罗斯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在司法改革或立法中对其予以借鉴和吸收。  我国学者有时将PleaBargaining译为答辩交易,PleaBargaining也称PleaNegotiation(答辩谈判)或PleaAgreement(答辩协议)。但对于什么是辩诉交易,美国至今也没有一个共同或普遍为人们采用的定义。(

4、注:对这事物或现象有许多具体不同的定义,这不仅在不同的司法区之间是这样,就是在同一司法区也如此。参见孙本鹏:《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第61页。)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是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我国学者则通常认为,辩诉交易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诺换取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以便节省审判所需的时间和开支,特别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5、。[2]  在19世纪的美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其犯罪率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刑事案件的数量成数倍上升,尤其是19世纪60年代的内战而带来的工业化迅速发展、移民的急剧增加和种族冲突的进一步加剧,都对控制丑陋的犯罪现实、规制有点动荡的社会施加了压力。自1960年以来,美国联邦和州级法院案件数量的增长之快简直令人不可思议,联邦上诉法院的统计数字尤其让人目瞪口呆,(注:相关数据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韩苏琳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198页。)而美国政府在司法上的投入也不断地增加。(注:根据1965年美国国会的报告,仅就美国联

6、邦系统来看,该年度用于处理刑事案件的费用高达210亿美元,占该年度联邦财政收入的4%以上。这一数目要比该年度美国联邦政府所支出的失业救济金大得多。1983年,美国联邦和各州在刑事和民事审判方面支出的费用高达397亿美元,即每一美国公民平均花费170美元,这项费用约占该年度整个政府开支的3%,其中大部分用于刑事审判。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沃伦·伯格就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低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投入也要增加一倍,这既包括对法官、书记官、法警、陪审员数量的要求,也包括对法庭审判场所设施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大城市的检察

7、官为了及时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同时也为了避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由于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在美国绝大部分州被广泛采用。有人认为,早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就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并且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3]20世纪20年代犯罪调查报告的制作者们,也就是最早对美国刑事司法进行经验研究的人们,就已惊奇地发现大多数案件是通过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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