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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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可以有免责事由。元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是法律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害关系的利器。行为人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探讨和厘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有助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适用  [作者简介]雷群安,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硕士,广东韶关512005  [中图分类号]D920.4 [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笔者赞成责任免于承担说。理由在于,责任不成立是指不符合责任

2、成立的构成要件,免于承担责任则是指侵权责任成立但是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从逻辑上来看,只有责任成立了,才存在需不需要免除的问题;如果责任根本就不能成立,那何来免除呢?此外,免责事由的存在并非绝对导致责任被免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导致责任的减轻,如果将免责界定为行为人的责任不成立,对此问题就无法解释。所以,如果认为行为人免责了,就是责任不成立,这恰恰是一种反果为因的做法,是错误的。  3、无过失责任概念的不同理解对免责事由的影响。前已述及,当前对无过失责任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

3、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指“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条件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如果无过错责任原则取第一种理解,那它就是一种典型的结果责任,确实不应该再规定免责事由,否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保护不够的缺陷,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的立法目的有一定的违背;但如果取第二种理解即通说,民事责任的成立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条件,而在责任的承担上则可以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因此规定免责事由并不与定性本身和制度目的相违背。相反,有时免责事由的规定还是必须的。例如当损害是

4、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时候,比如自杀行为,如果不允许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很有可能就会产生非常荒唐的结论和后果。  综上,免责事由不同于抗辩事由,它是一种民事责任成立后法律为平衡和保护行为人的利益、作出的让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实。就无过错责任原则来看,既要加重行为人的负担从而使受害人能够获得救济,同时也要考虑危险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不能使其因负担过重而无人实施,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而实现该功能的最理想的手段,应该就是法律在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再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应该有免

5、责事由。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种类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的种类,理论界也有争议。有人认为应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三种;也有人认为应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和阻却违法性的免责(含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四种;还有人认为应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受害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造成损失等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学者的观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应该以三种为宜。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6、、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不可抗力是个人所无法抗拒的力量。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如果不可抗力不能免责,则无异于要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并且无法控制的事件的后果,这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不公平,而且也无法体现法律责任的作用,因此,法律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将不可抗力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当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时,它必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即只有损害后果完全是由不可抗力所引起的,被告人才能被免除责任。  2、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指的是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但并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旨在分担损

7、失,法律将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无过错责任的例外,体现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积极态度。它要求行为人在作出某项行为之前,必须慎重选择,全面考虑,否则,该受害人不但无权获得赔偿,而且还应对由此引起的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让受害人为自己的过错负责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负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受害人过错也应该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关于有的学者将“受害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造成损失”或者“阻却违法性的免责”等作为独立的免责事由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内容完全可以为“受害人过错”这

8、一概念所涵摄,所以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而且,即便是列了出来,由于难以划清它们与受害人过错之间的界限,也只能徒增适用上的困难和争议。  3、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于原告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对原告的损害来说是唯一的原因时,被告就应当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上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免责事由,其原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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