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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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研究的论文[摘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可以有免责事由。元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是法律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利害关系的利器。行为人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探讨和厘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有助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适用  [作者简介]雷群安,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硕士,广东韶关512005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

2、)10-0086-04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简介    现代社会中,诸如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环境污染、公害事故等等问题,人们在从事活动时即使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也往往难以避免,这就不免使人陷于两难境地:如果为了避免此类损害而选择禁止作业,那显然行不通,因为这些作业均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如果让那些因此类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人由于举证不能而独自承担损害结果。则又与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不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公平为价值取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了立法者们的理性选

3、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了。虽然,由于立法上的差异和法律文化上的差别,这种起因于处理工业事故等情况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各国在称谓与内容上略有差异,例如德国称之为危险责任原则,美国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但基本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被认为是我国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我国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差异。有人认为,“行为人或法定为义务之人,虽无故意过失可言,亦不免负赔偿之责任。此责任谓之无过失(错)赔偿责任”。有人认为,

4、“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有人认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态,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总体来看,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条件的民事责任”的观点,目前已是我国大陆学者的通说。  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事实是指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第二,法

5、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否则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它不是根据责任主体的直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而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或物件等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来确定,有时责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直接性的因果联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体现在: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其适用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

6、的关键要件。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第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不具有惩罚功能。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免责事由存废的争议与评析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诸多争议中,能否存在免责事由属于较有争议的问题,它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赞成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但其中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失责任原则非绝对,各有其免责事由”。否定者则认为,只有无免责事由的责任才是无过错责任;

7、反之,只要存在免责事由的责任就不属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一系列免责事由,这不但不符合立法上的逻辑,而且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相悖。那么,究竟该怎样处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呢?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对其相关内容全面检讨,否则很难评判。  1、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的关系。在侵权法上,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有没有区别?有人认为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两者没有区别;有人则认为两者应该区别。笔者赞成免责事由与抗辩事由存在区别的观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8、侵权责任的情况;而抗辩事由则是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免责事由一般是法律具体列举的事由,但抗辩事由往往不是法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对抗辩事由作出列举式规定。第二,免责事由主要是由加害人针对责任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减轻的问题提出的,而抗辩事由常常要针对特定的请求提出。第三,抗辩事由主要是从诉讼的角度而言的,范围很宽泛,它既包括抗辩权的行使,也包括各种事实抗辩,所体现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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