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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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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大学生权利在教育行政机关的救济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教育行政机关;救济 【论文摘要】教育行政机关救济机制在解决大学生与高等学校法律争议方面,具有高度专业性、成本低廉、利于行政机关对高校的监督和纠锚、尊重大学自主权的优势。不过也必须认识到教育行政机关救济机制自身仍存在若干缺陷,亟待完善。文章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行政机关救济机制,从而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机关救济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高校与学生的纠纷,并实现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0.引言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完善,越来越多人意识到权
2、利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意义——“无救济则无权利”。近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有了较大进步,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已经初现轮廓,但是相对于实体法的保障而言,程序保障机制还很薄弱,以至于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权力遭受损害却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屡屡出现。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相应救济途径是否明确、畅通,能否尽快地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本文主要分析教育行政机关救济的局限性,并就如何完善该救济机制进行了探讨。 1.教育行政机关救济的基本类型 (1)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指校内申诉决定)有
3、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2)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
4、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 2.教育行政机关救济机制的局限 教育行政机关的救济机制,是一种可供学生选择的较好的权利救济途径。它应是大学生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救济机制具有如下优势:首先,教育行政机关救济具有高度专业性。处理诉讼的法官仅应专注于技术层面的诉讼程序操作和事实规则认定,而不能超越自
5、己的专业知识,替代专家学者作专业判断,否则势必造成“外行审内行”的窘境。与诉讼相比,纠纷处理的专业性是教育行政机关救济制度的一大重要优势。其次,行政机关的救济因其效率和便民优势更易被学生接受。再次,不同于行政诉讼只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救济除了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外,亦进行行政适当性审查,又称为行政合理性审查,且行政机关的救济无需交纳受理费。最后,该救济机制采用了行政层级中的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从而下级在纠锚时不会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便于指令的落实执行。 尽管教育行政机关救济有诸多的优越性,但也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1)申诉和复议受
6、理的范围界定对学生权利的保护有限 按照现行规定,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只受理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而对于学校的其他决定,如考试评分,品行评价,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是否可以进行申诉,法律的规定并不甚清楚,因而对学生的保护程度非常有限。这些问题可以在“曾某诉教育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得到反映。在这一案例中,一审和二审虽然都没有支持曾某的主张,但是两个法院的依据是不同的。一审法院认为曾某的请求不是行政复议的事项;而二审法院认为,教育部应当进行行政复议,虽然结论是不予受理,但是事实上已经对曾某的要求进行了处
7、理。两个法院的不同见解证明了对于哪些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在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便是由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造成的。 (2)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和复议并存,不但浪费资源且效率低下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虽然《规定》对于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程序做了一些规范
8、,弥补了《教育法》规定不足的缺陷,但这种申诉制度还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第一,申诉制度的法律性质不明晰。这种申诉制度是否等同于行政复议?教育部办公厅在2001年9月10日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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