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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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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 论文关键词:公民 监督权 社会价值 论文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监督权的确立和行使对于构建一个国家的监督制度体系,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预防和打击犯罪,发展和完善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
2、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41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孙中山先生曾把代议制民主比做一架机器,选举权是机器的发动力,监督权是机器的制动力,机器仅有发动力,没有制动力就不完整。代议民主制下,人民必须既有选举权,又有监督权。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关于中国历史上“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
3、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
4、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民监督权的确立和行使对于构建一个国家的监督制度体系,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预防和打击犯罪,发展和完善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 我国构建的监督体系总的来说是比较合理和有效,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重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而不重视下级对上级或者同级之间的监督,不重视公民的监督,人们的习惯思维是“纵向的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单向监督是可靠和有效果的(而不是在权力关系中的横向设置的对立面双方的交涉与制约关系);第三,级别越高的监督者越可靠(
5、这是基于官僚政治中的行政层级的原理假想的信条);第四,当监督力度不足效果不佳时,增加新的监督主体(一个新的监督主体即一个新的监督渠道)总是必要的(这是与刑法乱世用重典同出一辙的中国式法律制度原理,所以就出现纵横交错的多重监督)。级别越高的监督者越可靠(这是基于官僚政治中的行政层级的原理假想的信条)”。 公民的监督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比拟的优点:一是监督主体众多、分布广泛,进行监督的可以是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台港澳同胞、华侨或外国人,还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二是监督的范围广泛,可以监督所有主体的所有违法行为;三是监督的主动性
6、。监督者可以就其知道的线索主动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四是监督方式的灵活多样性,监督者可以自由选择具名或匿名、书面或口头、电话交谈或书面交谈、径直举报和请人代转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五是监督的成本低,不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机关和专门的监督人员,节约了监督成本,大大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六是自下而上性。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要求,也有利于公民培养和锻炼自己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同时,公民监督权也有其局限性:往往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不能自行处理,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没有强制性。因此,公民监督应该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配合,公民监督是其他监
7、督形式的基础,没有公民的积极监督,其他的监督形式将难以开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江礼友说,近年来反腐败斗争中查办的大案要案,有80%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同样如果没有其他的监督形式,特别是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监督,公民的监督就只会造成“只开花,不结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完善对知情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权和选民罢免权等公民监督权的保障必将有利于我国监督制度体系的构建。 二、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 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什伍连坐”、“保甲连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在清代“保甲长的职责
8、也主要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与催征钱粮两种职能……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维持社会治安则无时无刻不尽心尽责,特别遇上社会动乱,更成为保甲长的首要职责”,1929年7月1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县保卫团法》“要求甲长牌长之间、甲内所有居民之间,须对‘为匪’、‘通匪’、‘窝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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