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监督权体系和其价值实现_王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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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坛·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价值实现*王月明[内容摘要]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权利体系。公民监督权的各项权利的同质性决定了其作为同一类基本权利而存在,异质性则蕴含着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复杂性。作为权利体系独立存在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和现实意义。合理建构这一体系是实现其宪政价值的必要条件。[关键词]公民监督权权利体系宪政价值权利群基本权利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1〕批评和监督政府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所直接规定的一项独特

2、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所包含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构成了我国公民监督权体系的核心内容。实践中,批评和监督政府的方式和手段是丰富多样的,而且往往被交织行使和综合运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识公民监督权体系及其宪政价值,如何实现这一权利体系的宪政价值就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一、公民监督权: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并非从来就有。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至今也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者从批评权、建议权等权利中概括出了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其通常见于宪法学教科书。〔2〕使用公民监督权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同国外和我国近代以来使用的请愿

3、权等概念相区别,因为建国后历部宪法和法律都未再规定请愿权。“这一概念装置确切地表达了一种惟名式的纯真而又豪迈的理念,即:在人民成为国家主人公的时代,承认*王月明,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09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稳定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项目号09HZK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温家宝:《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资料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3-05/2153745.s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3月5日。〔2〕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

4、408页;俞子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247页;韩大元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10页。38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70期)人民的请愿权在理论上是自相矛盾的,而‘监督权’这一用语则可超越传统请愿权的悲情意义,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想。”〔3〕可见,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全新概念,公民监督权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的理想。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公民监督权与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都是与民主权利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是现代民

5、主国家从宪法的高度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对抗国家权力不法侵害的权利。这些权利相互配合、协调和补充,构成了完整的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权利救济体系,它们在本质上与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一致、一体,但又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价值。美国法学家庞德说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古代和近代世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4〕将现行《宪法》第41条中的六项权利提炼为公民监督权,作为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中一项独特的权利,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在于其不可取代和不可缺乏性。与公民监督权概念相近的对《宪法》第41条所规定权利的其他定性和表述还有“参政权”、“请愿权”、“诉

6、愿权”、“陈情权”和“请求权”等。“参政权”说认为,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属于公民的参政权。〔5〕毫无疑问,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具有明显的政治参与性,是除了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之外最能体现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权利,但参政权这一概念在宪法学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我国宪法体系强调狭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并以此与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刑罚手段相衔接。公民参与政治的手段和途径是非常广泛的,把批评权等六项权利归为参政权系列,忽视了其在救济的目的和监督的效果上与参政权相比的独特性。另外,取得赔偿权和申诉权基本上不属于政治性权利,将

7、其归类为参政权是不周延的。“请愿权”说认为,批评权等六项权利是请愿权的观念发展形态,也就是在实质上属于请愿权,“从这六项权利来看,‘监督权’基本上仍近似于或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所说的请愿权,即人们对国家或其他公共机关就一定事项而提出希望、不满与要求的一种权利”。〔6〕在现代社会,请愿权是指公民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团体利益、公共利益,就特定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意见,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愿权在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尚未完善、人民的参政权受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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