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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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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研究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最先是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然而本文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亦完全可应用入民法领域,由于立法者在成文法规范设计方面的能力具有有限性以及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使得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复杂性和暧昧性,它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和任性,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会导致在立法、司法过程和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产生漏洞和偏差。法院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具有其决定性的影响力,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必然会使得民法取得更大
2、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自由裁量权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913三、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 认识民法中不确定概念,必须通过它的表象,透彻了解到它的底蕴。不确定概念的存在“意味着的却存在着这样的行为领域,在那里,很多东西需要留待法院或者官员去发展,他们根据具体情况在互相竞争的、从一个案件到另一个案件份量不等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但无论它有多大的延展性,它始终也属于法律概念的一种独特的类型。笔者认为,不确定概念应当具有两大本质属性:其一是复杂性,因为在现有的法律概念中,不确定概念是最
3、为复杂的,也最不易被人准确的把握和运用于现实生活争议的解决中。其二是暧昧性,这主要体现在“坚固的‘核心概念’”和飘忽不定的“边缘区域”中,它是指在一个不确定概念中,即使它的宗旨和精髓作为一个中心点确定不变,但由于所处的概念环境,文化背景等的不同,以不同半径的扩展,自然会画出无法确定周长的圆。这两大属性决定了在民法制度中,“有宽泛的和重要的领域留待法院或者其他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使最初含糊的标准变得明确,解决法律的不确定性,或者扩展或者限制由有效判例粗略传达的规则。”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法院对其具有决定
4、性的影响力。法院享有(有条理地)揭示法律和发展法律的自由。法院对于自身先前的裁判(及先例)也有解释和发展的自由。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填补,不断的将法律适应生活关系或一般法律意识的变化,适应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 而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特征,在其与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比较中,尽显端倪: 第一,法律概念作为对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加以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抽象性、可操作性等特征。相较于确定法律概念,不确定法律概念则有如下方面的特征:一是多变性。与确定的法律概念相
5、比较,不确定概念的核心意义即使不做任何改变,它的外延也会随着政制,社会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公民的文化水平这一系列基础状况的不同有所不同,进行各种扩大缩小解释。在理论上,可以由最具权威的法官根据客观事实,对不确定概念做出最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最有利于保护人民权利的解释或者补充。而后如果法院确信由此做出的解释或补充是正确的,它们就可以长期遵循这种解释或补充,因为这样做有利于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衍生性。不确定概念的延展界限是无限量的,但是它始终具有类似确定概念的固定内核。立法或司法机关只要掌握了不确定概念
6、的固定内核,就可以生成无限量的具体适用范畴,这就是不确定概念的衍生性。基于同一个固定内核,即基于人的本位及人的尊严的伦理基础产生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人的相互尊重”伦理原则法律化,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亦不得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第二,不确定概念与民法中的一般条款(generalkauseln)极具相似性,很易混淆,但实际上它们是不同的。首先,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具有以下两个共同点:其一,二者都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都没有确定的外延,“我们会出于精明的处世态度选择一些感情色
7、彩不那么强烈的词,让它们听起来更合乎情理”,立法者都是以中性的法律语言对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进行高度概括抽象的描述,以期使法律更加客观合理;其二,二者的目的相同。法律规定“一般条款”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本身都是为了纠正抽象概括立法方式所产生的危险。在法律的制定中,采用抽象概括的立法方式,则能够达到很大程度的(下转第20页)(上接第16页)法律稳定性,并使调整内容具有一般的公正性,但必须以放弃变化多端的生活关系本身所要求的细致化,放弃对具体案件做出公平处理为代价。为了减少抽象概括立法体裁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
8、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内容还需要填补。为了同一个目的,法典常常在构成事实中使用一些很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次,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也存在以下两个区别:其一,不确定概念总是存在于补充性法条中。王泽鉴先生指出,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形态有两种类型,即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而不完全性法条又分为两类,一为定义性法条,一为补充性法条,补充性法条的功能在于对一个不确定法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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