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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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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法规历法控制的法理分析军事法规历法控制的法理分析 一、军事法规立法控制的法理依据 (一)建立能够规制军事法规权利的立法控制 军事与法律的关系是复杂的。毋庸置疑,国家的产生离不开军事,而具有独立性的军事权是在国家产生之后支撑着国家的主权,所以也可以说国家的立法权则是在是后于军事权存在的。可是通常由宪法确认与规范制定的军事权在某种程度上也变成了法律上的一种权利,而这就如同民主政治国家的主权是由宪章规范制定的一样。 (二)军事法规制定权主体分离要求其立法控制的建立 军事权拥有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两个主体,而这两个主体的分离
2、的权利则就是军事法规制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如今社会的发展使得军事本文由.L.收集整理权有可能形成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这是由于现今社会使得某些机构与组织可以行使这一权利造成了军事权两个主体的分离。 (三)平衡军事法价值需要立法控制 大多数人认为军事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两个部分,那就是军事秩序价值和社会正义价值,军事法要想实现其价值的需要必须对军事法规进行立法控制。所以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军事立法权在民主政治国家不仅使得它所建立的法规成为军事法的成果和不可
3、或缺的一部分,更是在法的基本价值上体现出法的理念。 二、军事法规立法控制的法理困惑 (一)军事权具有独立性 由于军事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立法权想要制约军事权从根本上来说却只能从抽象权利层面上。为了体现民主政治国家的背景和法治社会中国家立法权与军事权的融合和制约,在权利性质上将制定法规的权利划分于军事统帅权的范畴,所以在这样的范畴之下军事机关制定军事法规的权力也可以成为军事命令权的一部分。 (二)军事法规具有公开性和保密性 从古至今的法学学论都认为除了专制时代,法在本义上不是秘密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第35条规
4、定:不涉及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发布后,经制定机关批准,可以在全军性的报刊或者军兵种、军区的报刊上刊登。换句话就是说只有涉及军事机密,其他的经相关机关批准那都是可公开的。就像李佑标教授的著作中也有鲜明地提出这一观点:相关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原则上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应当公开。但是,对于一些不公开的则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三、军事法规的立法控制途径 由于军事法规的立法控制需要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现状及其本身的特殊性和现状,所以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缮相关的法律文件 上文已
5、经提到军事法规制定权在民主政治国家中是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为宪法性的法律对于军事法规的制定权是有着直接的依据的,可是这部立法法并没有具体清晰地规定军事法规立法权。但是它的第93条也肯定了这样一说法,军事法规制定权根据法律实施的情况需要接受法律规制。 (二)违宪问题的审查应当包含军事法规 只能在抽象权力层面上制约军事权的国家立法权仅有对作为立法依据的法律的完善是不够的。龚祥瑞先生曾指出,宪法是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所以对于军事法现在我国不仅要将它包含在审查违宪问题的范畴内,更应该组织专
6、门机构抽查违宪问题,避免立法法出现一些违宪问题,保证掌握军事法规的立法控制和国家法规立法的统一性 (三)完善的法规评估制度的建立 宪法秩序的保障需要专门的机构审查违宪问题,同理,为了规制军事法规的内容,国家可以建立相关的评估制度,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了立法的合法性和质量性,其实施的有效性,还可以协调军地间立法,从而实现国家对军事法规的立法控制。 四、小结 一般一份完整的评估报告包括这样几个步骤: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内容的确定、评估内容的收集、评估内容的分析、评估报告的制定。所以为了能够让中央军委根据评估报告的问题修缮军事法规
7、立法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科学的制定报告,实事求是地阐明法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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