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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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法规名称】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事行政管理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有效性】有效    【正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限     第三章 计划     第四章 起草     第五章 审查     第六章 决定与发布     第七章 备案     第八章 修改与废止     第九章 适用与解释     第十章 体例规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2、规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保证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质量,推进依法治军,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定权

3、限、程序和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保障和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第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依据,是推进军队全面建设的重要保障。总部、军兵种、军区党委、首长应当将军事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权限    第七条 中央军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4、军事法规。     下列事项需要立法的,除法律规定外,由军事法规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    (二)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相当等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建设的基本制度;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奖惩制度;    (五)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事项;    (六)其他属于中央军委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立法事项尚未制定军事法规的,中央军委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有关总部先制定军事规章。     被授权的总部应当严

5、格按照授权的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军事法规的条件成熟时,由中央军委及时制定军事法规。军事法规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九条 总部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制定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     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全军的军事规章(以下称总部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需要制定总部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总部职权范围的事项。     涉及两个以上总部职权

6、范围的事项,由有关总部联合制定总部规章或者提请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     第十条 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总部规章,制定适用于本军兵种、本军区的军事规章。     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以下称军兵种、军区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总部规章,需要制定军兵种、军区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军兵种、本军区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一条 中央军委、总部、军兵种、军区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

7、计划。     第十二条 总部、军兵种认为需要制定军事法规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总部的有关部门和军兵种、军区的有关机关认为需要制定军事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隶属的总部、军兵种、军区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单位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名称;    (二)立法依据;    (三)规范的主要事项;    (四)发布机关;    (五)军事法规、军事

8、规章草案的报送时间;    (六)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     第十四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本单位、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中央军委法制机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军队建设总体部署,对报送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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