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的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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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的关联分析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需要将笔墨落着于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发轫于前者,可以确定民法基本原则之何以由来——是什么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决定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构成以及数量;落笔于后者,可以检视民事法律规范之何以体现以及我国民事立法在何种程度上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类型、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质量的检讨等。此外,作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尚需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进行研究,以探讨诸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面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们必须正视并回答如下问题:未来中国民法典应当确立哪些民法基本原则?决定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的民法理念是什么?

2、民事法律规范如何体现和贯彻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简言之,即民法基本原则何以由来、何以由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如何。一、民法基本原则之由来——理念与外化(一)决定法基本原则的民法理念——从“单一理念”到“多元理念”1.民法的单一理念观第一,民法理念的正义观。这一观点认为,民法本身就当然蕴含着正义,当然贯穿着对社会正义的追求,这种追求,我们叫做民法的理念。就是说,追求社会正义,实现社会正义是民法的理念。[1]P235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从逻辑上讲,我们无法从“民法本身蕴含着正义”,就足以推演出“正义是民法的理念”的结论。应该讲,正义是法律的理念,所有的法律都须以体现和实现正义为其

3、理念,民法作为法律部门之一,当然也须以体现和实现正义为其理念。将民法的理念认定为是正义,在逻辑上是失当的。应该说,正义非民法独有的价值追求,其应是民法理念的上位概念即法的理念的应然旨意。第二,民法理念的人本观。这一观点认为,不论是从“对所有人的完全平等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的转变,还是从关于“法律人格”发生了“从自由的立法者向法律的保护对象”、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到不平等的人”的转变,甚至从“理性的、意思表示强而智的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都体现了民法对人的解放的终极关怀。这就是民法的人文精神即人本观。同样,笔者认为,人本观也不是民法独有的理念,所有法律都是以人为本的。法的最高意旨即人

4、权,而人权即以人为本。只不过,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对人文的关怀更直接、更全面和更有力而已。第三,民法理念的原则观。这一主张是将学界普遍认为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说成是民法的理念,导致民法理念与民法基本原则混淆不分。民法理念是法的理念在民法领域的具体化、专门化,是关于民法的观念形态的终极的内在价值诉求;而民法基本原则则是民法理念内在价值的外化,它规定的只是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具有很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①综上,笔者认为,过去人们关于民法理念的研究,不是将法的理念如正义、人本说成是民法的理念,导致民法理念的定位失之过于宽泛,因而造成对民法的研究和学习丧失指导意义,流于大而化之;

5、就是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主体平等、私法自治、私权神圣等说成是民法的理念,导致民法理念即民法的内在价值与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外在价值混同,使民法理念的定位失之过于狭隘,丧失了对民法基本原则之何以由来的母体意义,并因此形成了不同概念指称同一外延的逻辑错误。2.民法的多元理念观笔者认为,民法的理念应定位于那些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起着决定作用的关于民法的内在价值观念。与此同时,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思考,其理念当是不同的。在此,笔者暂且将民法的理念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观察思考:一是从民法存在的内在精神的角度观察思考。笔者认为,民法是一部关于民事权利无限弘扬和民事权利适度限制的私法。

6、这一关于民事精神的理念如何透过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并最终在民事法律规范中细化体现,就不仅是民事立法的问题,更是民事司法的问题。②二是从民法存在形式的角度观察思考。我们知道,民法有法典法也有判例法甚而民间法,也就是说,民法既可以法典化形式存在,也可以非法典化形式存在。如果民法采行以法典化形式存在,则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有必要在立法中以条文化、规范化形式确立。所以,在民法法典化主义之下,需要考虑法典化存在的民法文本中需要确立哪些民法基本原则。三是从民法适用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的适用领域(简称适域)的角度观察思考。笔者认为,民法不仅适用于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领域,其也适用于作为

7、“不平等主体”的私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领域。任何一种民法现象必须同时受到两种不同性质主体间关系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的检视和衡平。四是从民法存在的最小全息化单位即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单位细胞的构成要素方面观察思考。民法是关于“谁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权利以及如何实现权利”的私法,也就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及权利变动的法。所以,有学者认为:“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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