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563608
大小:61.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5-03
《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唐宋监狱中的医疗系统 摘要:给狱中的病囚医治病患早在汉代就已经实施了,但是比较完善详尽的制度却出现在唐代,至五代时期遂出现了专门针对病囚的医疗机构病囚院,两宋时期沿袭五代之制,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唐宋时期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病囚医疗费用由官府负责,非重罪病囚允许家人入侍,宋代甚至规定轻罪病囚可以保外就医,病囚必须脱去枷锁等刑具并免服苦役,对病囚讯问不许用刑等,在预防疾病方面也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唐宋时期的这一制度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病囚;狱医;病囚院;监狱制度;洒扫牢狱 中图分类号:K242唐朝虽然对囚徒患疾病的治疗之事制定了详
2、尽的规定,但是尚未建立专门针对此类人员的医疗机构,囚犯患病则由各地官办医疗机构医学负责治疗。唐朝在太宗贞观三年(629年)九月下令各州设置医学,{16}每学置医学博士一人,掌疗民疾。玄宗开元元年(713年),每学增置医学助教一人。{17}此外,各地医学还有数额不等的医学生,他们除了学习医术外,还有一项职责,即各于当界巡疗。{18}此外,京兆、河南等府及诸都督府与诸州一样,皆置有医学。唐朝的太常寺下辖有太医署,以令、丞为长贰,在其下置有各类医官,其中医师、医正、医工疗病,书其全之多少为考课。岁给药以防民疾。{19}这里所谓全之多少,是指其治疗疾病的痊
3、愈数量的多少。从这种记载也可以看出,即使是太医署也负有治疗民疾的责任,那么给病囚治病也应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性的监狱延请民间医生治疗病囚的可能,唐朝的法律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者,以盗论。{20}这里所说的诸医,显然也包括民间医生在内。另外,在唐代各地设置有不少病坊,通常由佛教寺院主持,官府监管,收容乞丐、孤老、鳏寡及残疾患病之人,并施药治病,因此病坊中拥有精通医道的僧人亦在情理之中。这类僧人会不会被官府请去为病囚医治疾病, 宋代关于狱囚医药费的来源问题实际上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正月,苏轼在上
4、奏中提出:病囚医药费以免役宽剩钱或坊场钱充,仍于三分中,先给其一,俟界满比较。除罪人拒捕及斗致死者不计数外,毎十人失一以下,为上等,失二为中等,失三为下等,失四以上为下下。上等全支,中等支二分,下等不支,下下科罪,自杖六十至杖一百止。{30}文中所谓界满,是指一周年满,所谓失几人,是指病囚不治而亡的人数。北宋政府是否同意苏轼所提出的从免役宽剩钱或坊场钱中开支病囚医药费,史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不过从此后的一些迹象看,苏轼的这条建议实际上已被接受了。据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卷10《上检察病囚疏》载:欲望圣慈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岁终会州县病囚损失分数,除依条科
5、罪外,取一路最多、最少各一处,保明以闻,特降诏旨赏罚。慕容彦逢入仕较苏轼晚,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中进士,另据明人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217《慎刑》载:慕容彦逢的这个上疏发生在宋徽宗政和(1111-1118年)中。其上疏中所说的据病囚死亡分数、依条科罪云云,指的就是苏轼所提出的这个动议。还有一条证据,宋人黄震所撰《黄氏日抄》卷62《奏议》载:乞医病囚状具载治平手诏、熙宁札子折衷其说,毋坐狱官罪,而课医病者功罪云云。这里所说的乞医病囚状,即指上引苏轼的元丰二年奏状,其中引用了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诏和神宗熙宁四年十月二
6、日中书札子,至于毋坐狱官罪,而课医者功罪一说,已见前引苏轼奏疏之文。从这些情况看,证明苏轼的主张被朝廷接受并实施了。 南宋时期变化最大的是病囚医药费改由中央户部拨支,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辛巳,命岁给大理寺、三衙及州县钱,和药剂疗病囚。{31}不过这条史料没有记载中央诸司及地方州县各给多少经费,另据记载:诏大理寺、三衙及州县岁支官钱,合药以疗病囚。先是,大理寺丞谢邦彦面对有请,事下户部,本部乞大理寺、京府、节镇,并支钱一百缗,余州六十缗,三衙各五十缗,大县三十缗,小县二十缗,至是行下。{32}谢邦彦的奏请是在同年五月,{33}其中包括给三衙的经费,这是
7、因为宋代的禁军三衙也各置有监狱之故。但是在南宋后期,又改为从赃罚钱内支出。据《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四》的记载:(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在法禁囚,应给饮食,合于转运司钱内支;其病囚药物,合于赃罚钱内支。这样就又回到了唐朝及北宋初期的规定上去了。 此外,在北宋时期还有一个变化,即病囚如果罪行较轻者,可以允许归家医治。据司马光所云:此事系王禹偁在宋太宗统治末期提出的,所谓及病囚轻系,得养治于家,至今行之。{34}在唐代只允许犯罪孕妇临产时,可以保外产子,宋代的这一规定扩大保外就医的范围。北宋的这一规定直到南宋时仍然实施,宋高宗绍
8、兴二十年(1150年)八月,刑部员外郎章焘面对,乞申严法禁,病囚非凶恶者,召保责出,或听家人入侍。从之。{35}另据《宋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