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除名与开除军籍的比较与思考

浅析除名与开除军籍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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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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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除名与开除军籍的比较与思考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统称“共同条令”)。其中,为进一步增强处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严肃性,增加了10种新的处分条件,规范了“除名”处分项目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整了对军官、文职干部的部分处分权限,取消了“取消士官资格”处分项目。下面本文仅对“除名”以及与之相近的“开除军籍”进行比较并作出相关分析,以飨读者。    一、除名    除名在军事行政管理中是一项比较重的行政处分,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军籍。按照新修订《纪律

2、条令》第119条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另外,第121条规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对照新旧修订《纪律条令》,关于除名的行政处分修订幅度较大:  1.士兵除名的条件更加明确。在未修订之前,士兵除名条件较多,也比

3、较模糊。依据原《纪律条令》41条规定。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调戏、侮辱妇女

4、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士兵除名的条件多而杂,而且违纪程度是“情节严重”——如果是“较轻”和“较重”,则适用比除名轻的行政处分。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上述诸种违纪情形,既要考虑“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也要裁量违纪“情节严重”时是适用“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还是直接除名。这就无形中既给军队执法者造成了一定的执法成本,客观上也会间接

5、造成除名适用较为混乱的问题:士兵出了“事”,除名“一了百了”,别的责任就不再追究了。这样的结果对于“从严治军”要求似乎很不搭调。而且除名适用情形较多,务必使被除名的战士的数量增加,这样就会无形中给地方人武、公安、民政部门增加了工作负担。而新修订的《纪律条令》不仅对除名适用条件进行了最大简化,而且十分明确,有效解决了以上问题。  2.批准权限和程序做出调整。关于除名的批准权限,新修订《纪律条令》规定:除名由军批准;旧《纪律条令》规定:除名由集团军批准。而除名的程序性问题,旧《纪律条令》并没有规定;新修订《纪律条令》规定: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

6、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这个程序性规定是新修订《纪律条令》先进性的典型体现,使得士兵被除名有多级监督体制的保证,更好地保障军事行政处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士兵的合法权益。这也说明程序法制、依法治军的理念已经渗透并融入于军事法规范之中,这必将使军队建设向现代化法制快速迈进。  3.适用主体单一化。旧《纪律条令》规定士兵和士官都可以适用除名行政处分,而新修订的《纪律条令》则明确规定,只有士兵适用除名处分,而军官、文职干部及士官均不适用除名处分。    二、开除军籍    开除军籍

7、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条件的现役军人的最高行政处分。根据《纪律条令》第120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开除军籍,受处分者即丧失了现役军人身份。  关于开除军籍的几点思考:  开除军籍的性质。有学者曾撰文讨论过开除军籍是否具有刑事处罚性的问

8、题。这个问题似乎不需争论:首先,从现有的法律文件来看,《纪律条令》清楚地将开除军籍定位为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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