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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名与开除解析(终极版)一、开除与除名还能使用吗?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92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废止和清理,其中国发[1982]59号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包括在内。那么,59号令废止后,用人单位还使用开除和除名的方式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吗?如果不能使用,如何处理违纪职工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简称《条例》)发布并施行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制的进步,《条例》已经发挥了其特定历史时期的作
2、用,逐渐暴露出局限性。首先,《条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根据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这样一来,不但合资、民营、乡镇企业不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定对象也不能适用,这势必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对象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其次,《条例》中关于处理的要求过于苛刻。比如对职工作开除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3、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这一要求增加了员工管理的复杂性;再者,开除、除名职工已经失去了原有意义。在计划经济下,职工被开除和除名将导致两个后果,一是工龄丧失;二是干部身份丧失。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健全,工龄的存续主要以缴费年限来确定,加之《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同一单位的不同用工界限已经打破,因此干部身份对一个劳动者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另外,《条例》的很多规定已经与新的法律、法规产生了不一致的地方,或者内容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已经不适合继续使用。正
4、是基于上述因素,国务院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同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还有《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由于开除、除名的处理方式,其法律出处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此,此条例废止后,企业不能再采取开除、除名的方式来处理员工。那么,《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违纪职工呢?《劳动法》第25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
5、9条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在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奖惩制度》将成为处理违纪职工的重要依据。二、除名与开除有何区别?2009年6月12日,某公司职工小刘,在未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直至7月底才返回。公司认定小刘的行为属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对小刘予以“除名”。2009年8月3日,在公司全体人员大会上,公司经理宣布了对小刘的“开除”决定。小刘对该决定不服,遂将公司诉到了区劳动争议
6、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裁决某公司“开除决定”无效。请问除名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读者周立周立同志:除名是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而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犯错误职工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判刑并入狱服
7、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企业对开除决定的处理必须依照程序严格执行。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对违纪、违法职工享有的“除名”和“开除”权,均是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的名义对职工做出处理决定,一旦职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往往因企业的规章制度陈旧于法无据,而由企业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将《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
8、40条作为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就本案而言,如公司欲与小刘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在完善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依法对小刘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开除决定”。三、名词解析1、开除: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