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促进盘锦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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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发展形势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路,顺应时代要求,奏响时代强音,是不断提升财政监督层次,推动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定选择。  按照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我局组成调研组,先后深入到盘山县财政局、大洼县财政局、以及双台子区财政局,重点围绕科学发展观在财政监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热点和难点等主要理由进行深入的调研,现将

3、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监督的基本情况  (1)人员情况。我市现有财政监督检查专职工作人员21人,其中:市财政局8人,大洼县3人,盘山县4人,兴隆台区2人,双台子区4人。普遍受到过中高等学历教育,中青年干部占总人数的76%,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强。  (2)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市本级和县区分别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市本级和两县分别于2006年、2008年升格。我市现行的财政监督工作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理由。在工作开展上,总体说来,力度不大,工作方式和工

4、作内容还处于“零打碎敲”状态,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财政内审、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为主,同时完成省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我市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理由  (一)对财政监督的认识滞后,财政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往往认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  门内的监督行为,是对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人和行为进行事后的惩戒,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财政非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应该由多种执法主体一起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另一方面,一些人片面地将财政监督理解为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惩罚和惩治,忽视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密不可分的内

5、在联系,造成财政监督的客体对象对监督行为产生对立和抵触情绪,致使财政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理解。  (二)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滞后,影响我市财政监督执法行为的规范行使  财政监督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财政监督使用《预算法》、《审计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盘锦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发展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人大常委院会监督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对财政监督这一特有的行政执法行为目前尚未专门立法。财政监督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监督主

6、体的监督范围、职责及相互关系没有在法律上作出严格规定,这必定导致多个监督主体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相互妥协或相互抵触;二是缺乏财政监督执法程序的具体法规。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属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目前财政监督执法程序、操作规程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三是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法律规定不统一。如《会计法》、《审计法》和《条例》对相关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不尽一致,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由于我国的财政监督权主要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既是财政资金的使用者,也是财政收支的监督者,又是监管制度的制定者,这种财政监督模

7、式明显缺乏可信度和规范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也给财政监督执法带来诸多困难,制约了财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执法手段陈旧,处罚手段单一,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相称  财政监督没有建立一套对财政分配和经济运转全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科学的检查处理手段和策略,财政监督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体现,在社会上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具体表现在: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对外部的监督较多,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较少;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

8、性和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在违纪案件的处理上失之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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