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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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本文所称的服刑人,是指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所有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押罪犯。现代监狱在依法监管与矫正服刑人的同时,也担负着保障服刑人权利的职责。服刑人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同一般公民相比有诸多特别之处。服刑人的某些权利,尽管法律和刑事判决并未明确加以剥夺,但因其处在监禁状态而无法正常行使,或者因监管需要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如何合理界定服刑人的权利边界,在保证监狱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拓展服刑人的权利空间,是刑事法领域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当前服刑人权利保护中的几个争议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关于服刑人结婚权行使问

2、题就法律层面讲,服刑人的婚姻自由同一般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两个基本方面,服刑人的离婚自由是不存在疑问的,但对其在服刑期间是否可以登记结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实践中因认识不统一,各地做法不一,大多数地方是不允许的,但也有个别地方允许[①]。2004年5月,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服刑人员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权威机构已经认可了服刑人员可以行使结婚权利。有学者对民政部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的意见提出批评,理由是:从“法律并未规定服刑人员可以结婚”这一前提,并不能得出服刑人员可以结婚的

3、结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一命题是针对普通公民的,不是针对服刑人员的,对服刑人员来说,忍受不自由是他们的义务,因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他们都是不能实行的【1】。笔者对上述观点持商榷立场。“对受刑人人权的确定必须坚持权利推定的原则,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并不表明受刑人不享有。权利推定原则有利于扩大受刑人权利的外延,防止公权力对受刑人权利的随意克减。”【2】服刑人的权利同普通公民的权利虽然在范围大小和行使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权利的本质属性上并无不同。现行法律并未对服刑人的结婚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就意味着服刑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同时,缔结婚姻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对罪犯人身自由被

4、剥夺的法律地位构成冲击和影响,不会影响正常的监管与改造秩序,相反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服刑人的改造积极性,因而不应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当然,服刑人婚姻权利中的某些内容,如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基于丧失人身自由这一事实,自然是受到限制的,服刑人的婚姻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有限的权利更需要加以切实保障,使之落到实处。二、关于服刑人与配偶同居问题近年来,我国一些监狱在监狱设立“鸳鸯楼”、“亲情楼”,允许表现良好的已婚服刑人员与配偶团聚。如南京监狱设立了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凡管理等级为A级(宽管级)的服刑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服刑人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可与其家属

5、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对上述举措,社会上看法不一。赞同者认为此举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监狱改革的进步,有助于提高服刑人对社会、家庭、亲人的责任感,进而促进其积极改造。反对者则认为,对服刑人员如此优待不啻于纵容犯罪,监狱的惩戒作用将会大大减弱。【3】笔者认为,有条件地允许服刑人与配偶同居的做法,作为一种人性化的罪犯处遇措施,是值得肯定的。服刑人长期处在与外界隔离的环境中,其基本的生理、心理欲求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状态,容易产生一些心理疾病和生理障碍,这既不利于狱内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在监狱设立夫妻同居室的做法,可使已婚的服刑人员从心理和生理

6、上得到正态恢复,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和婚姻,也有利于促进对其教育和感化,因此是有积极意义的。从合法性层面来看,服刑人员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并没有剥夺,在监狱内设立夫妻同居室的做法,同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没有抵触,因此是可以有条件地实施的。在肯定上述举措的同时,必须注意,基于服刑人地位与监狱环境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特优会见”的范围、条件等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只能适用于改造表现好、属于“宽管”级的已婚服刑人员;入住者要绝对保证是服刑人员的配偶,为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服刑人员要先提出书面申请,管教干部根

7、据其服刑表现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在当前各地监狱探索“特优会见”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即目前基本上是允许男性服刑人享受此项权利,而鲜有允许女性服刑人与配偶同居的做法。据报道,2006年初,某市女子监狱曾打断尝试开设同居会见,挑选12名表现优秀女犯与探监丈夫同居24小时。【4】但有消息称该举措最终未能落实。对女服刑人员与配偶同居的问题,面临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可能引发的服刑人的生育问题。监狱虽然可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事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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