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

ID:16198545

大小:24.94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08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_第1页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_第2页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_第3页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_第4页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农民土地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探析王婷(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重庆402167)摘要:中国是一个农民大国,9亿农民,占中国人口的4/5。从古到今,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根本则在于农民的各项权益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当前条件下保障农民土地权利不受侵犯是维护农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底线”。“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命根子,也是农业发展、农村进步的基础,没有土地,“三农”问题就无从谈起。此文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试图通过对农民土地权利的现状、问题和解决途径的分析研究入手,探寻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之路,建设社会主

2、义新农村,切实推动农业、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关键词:农民;土地权利;征地;征地补偿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98-04世界各国经验证明,每一轮“圈地风”刮来,受到最大损害的便是农民和耕地。中国的“圈地风”近年来也呈愈演愈烈之势。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尖锐,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但现实情况却是随着工业用地与城镇用地的扩展,现行农民的土地权益被随意剥夺的现象十分严重,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地,以高价出售,拿走巨额利润发展城镇,大批农民被迫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导致农民失地又失业。而征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又

3、太少,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难以维持日后生计,这样容易形成社会问题,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农民是以集体作为主体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是有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变革引发的,农村从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家庭承包责任制。事实证明,进行土地承包到户的改革所激发的农民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力的提高非常巨大。然而,改革至今,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制度也带来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应该承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等农民财产采取一定的征收措施是必要的,这也是社会发展和

4、工业化、城市化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保障农民对其土地所拥有的权利,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环节。2004年现行宪法修改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对于农民财产权来说,宪法的这些规定无疑为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和附着在土地上的私有房产和作物等,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保障。然而对于如何进行补偿以及以何标准进行补偿的问题,法律却未做明确的规定[1]。一、现行农村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征地分为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种。2004年修正后的现行宪法第十条,严格了区分土地征收与征用,该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

5、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事实上,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虽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国家以公权力强制地对他人土地权利予以剥夺,使得他人的土地权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灭或终止。一般认为,土地征收为国家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则不能谓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则是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并

6、不因国家的征用行为而消灭。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指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一)我国征地制度的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低价国有化综观各国经验,为了公共利益,各国政府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征地制度,主要区别在于征地范围和征地价格不同。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也实行征地制度,但我国征地制度的实质是农村集体土地低价国有化。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必须通过征收后才能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也就是说,不管是公益性目的还是商业性目

7、的,都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自己的土地直接兴办或与他人联营兴办企业用于公共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由于法律未能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各级政府都一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而且征地标准低。除中国以外,世界上只有新加坡将工业、商业和住宅用地也纳入征地范围,其他国家都对征地范围做出了严格或详细规定[2]。(二)我国农村征地补偿低,集体和农民利益受损严重在我国,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支付补偿费用。补偿标准不按土地市场价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