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

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

ID:9505117

大小:50.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5-01

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_第1页
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_第2页
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_第3页
资源描述:

《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追踪新变化 规范关联交易经济全球化是当前的一个特点,更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跨国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已经成为日常税务管理必须面对的重点工作之一。原内资税法仅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外资税法也作了类似的原则性很强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纳税人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业务的申报并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机关对涉及避税活动管理和监

2、控的力度也比较薄弱,反避税工作还停留在宣传提醒多而检查落实少的状态。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的规范的力度不够,虽然作为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范,但是作为主体法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征税对象的运行过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所以,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管理就难以操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税法大量增加了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内容,加大了反避税力度。新税法以《特别纳税调整》作为专门的章节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  对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业务进行了规范  1.

3、以“独立交易原则”来处理和分摊共同开发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平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归结有关费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

4、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2.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关联企业的交易准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对纳税人与设在国际避税地企业的分配行为进行了规范。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

5、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对企业发生的其他关联性行为进行了规范  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资本弱化等手段避税,是近年来税务当局非常关注的课题,新税法对此也有具体的阐述和规定: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个规定与现行税规定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6、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个规定弥补了所得税方面的立法空白,现行税法中只有流转税方面有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76号)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

7、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额予以冲减。  3.明确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这个规定将国家作为一个经济主体来看待,纳税人占用了国家的资金,同样需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关联企业的税务管理进行了规范  由于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间关联交易已很普遍,按道理讲企业间的经济往来都应遵循独立核算原则。但因不同企业间税收负担的不同,有些企业就会违背独立核算原则利用关联交易来减轻或免除应承担的税负。这种趋势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新税法顺

8、应了这个客观情况,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进行了立法,从而为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的避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明确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关联业务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明确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配合管理的条件下可以实行强制管理的权利。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