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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
2、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报卫生部审批。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需作必要修订时,须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五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第六条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
3、关各方意见。第七条建设项目一般应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重大或特殊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先编制设计方案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正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卫生部将不予受理。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卫生部审批,重大项目由卫生部审查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第十条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4、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申领程序,在工程项目的建(构)筑物正式施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委托监理并配合施工及质检部门对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申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凡由卫生部批准的建设项目决(结)算审计工作均纳入卫生部统一管理。卫生部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
5、审计方式:(一)委托建设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负责工程项目的决(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卫生部;(二)委托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决(结)算审计工作;(三)报送财政部审计。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依据。第十五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在正式使用前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七条建立项
6、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熟悉基本建设政策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选择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第二十条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一条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
7、标造成造价失控。重大项目须进行设计比选。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需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按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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