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

ID:9488066

大小:5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5-01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_第1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_第2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_第3页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_第4页
资源描述: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探讨一、中美两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现状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公民、社会组织或政府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的,状告污染公共环境的污染者,以阻止损害行为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损害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体或者政府机构。这一概念是后工业时代的污染活动所引起的对公共环境、生态系统的损害而不是对私人所造成的损害。例如,渤海漏油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损害、海水水质的下降,以及对野生生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渤海漏油事件同时也对海洋渔业造

2、成了巨大损害,河北省、山东省、天津市的很多渔民的财产权遭到严重侵犯,激起了很多私益诉讼。这些私益诉讼属于传统的环境侵权争端,已有法律已经较好地对其进行规制,尽管远非完善。  上述私人财产和健康的损害超出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因此本文不予以探讨。相反,公共利益特别是环境公共利益没有很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结果导致近几个年代以来中国的公共环境与自然资源遭到严重的摧毁。由此,几乎每条主要河流、每个主要湖泊、大部分地区的空气环境均受到极其严重的污染,大量物种迅速灭绝或成为濒危物种。为了回应环境退化和资源枯竭的严峻形势,公民、环保非政府组

3、织、环境法学者,甚至政府机关正在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良方。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解决环境危机的银弹,并被设想为能够填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缝隙。污染者所导致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严重扭曲了自由市场,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而世界范围普遍存在的管理者被捕获现象导致了政府失灵。不仅如此,环保机关缺乏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来监管无数的污染者。因此,公民或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增强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变得至关重要。与环保非政府组织相比,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财政,公民个人的参与受到较大限制。但是,公民个人参与的重要性决不可被忽略,因为,他们作为集合体

4、的参与热情、知识、信息将会改变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整个面貌。  在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脊梁,其数量于2012年已达到7881个,其中,生态环境类社会团体6816个,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1065个,自2007年至2012年间增长了38.8%。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一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的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了多起在全国有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一些法院分别受理。这些案件对《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一提的

5、案件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案(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市国土局案(2009年)。上述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分别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在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保局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要求修文县环保局披露好一多乳业有限公司披露的环境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许可证、污染处理设施、排污费等方面的信息。作为环保部下面的一个事业单位,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地方环保局一案格外引人注目。上述案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均取得了令人鼓舞的结局。不过,

6、还有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没有被法院受理。近几十年来最有争议的案件莫过于渤海漏油事件。这一事件是由康菲中国公司于2011年在渤海上的石油钻井平台漏油所引发的。国家海洋局曾试图起诉康菲中国公司,但由于某种原因后来没有进行下去。这一事件还引发了数起环境公益诉讼和很多起私益诉讼。与此次漏油事件相关的数个法律管辖区的所有环境公益诉讼均没有被法院受理。除了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以及证据存在瑕疵之外,政治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渤海漏油事件反映出各级法院对待环境公益诉讼的倾向和态度。  结果不言而喻,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寥寥无几。各

7、级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3件,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8件,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的15%。截止到2014年7月15日,全国共有20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合计150个。环境法庭面临门可罗雀的现象。以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环保非政府组织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根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已经解决了环保非政府组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出人

8、意料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所说的有法可依却无法受理的局面。  二、诉讼资格的立法突破及其局限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重大突破。该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