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ID:9463022

大小:52.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01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_第1页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_第2页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_第3页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_第4页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一、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的设立与筹划  1.居民企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这里所指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需要解释的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中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

2、法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都是有关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成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居民企业如果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必须具备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这一条件。所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我国借鉴国际惯例,对“实际管理机构”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里所指的“实际管理机构”通常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与名誉上的企业行政中心不

3、同,属于企业真实的管理中心之所在。一个企业在利用资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经营活动的管理中心联系密切。国际私法中对法人所在地的判断标准中,通常采取“最密切联系地”的标准,也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法将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作为认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国企业逃避税收征管,从而保障我国的税收主权。  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如果该机构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

4、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这是界定实际管理机构的最关键标准,尤其在控制时特别强调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控制。比如,到中国大陆投资的许多外国企业,如果其设在中国的管理机构冠以“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等字样,一般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即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权利。比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美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负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3.属于居民企业的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实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6、法人实体,我国税法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司制企业应对其实现的利润总额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投资者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投资国内(沪市和深市)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拥有大量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目前,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国有独资公司还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拨土地、房产等各类资产,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免征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契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就税收负担而言,公司形式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佳,其原因有二:其一,世界各国税法中鼓励投资的有

7、关税收减免条款一般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其二,有利于股东降低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