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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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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国资监管模式创新一、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与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简介 (一)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是根据《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向央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省国资委和市国资委分别向省属和市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该监事会向国务院和省市国资委报告,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监管型财务总监
2、制度是各级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为了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产权代理关系的有效制衡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创新,即由各级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向其监管的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向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对其负责。财务总监参与而不干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主要解决了国资监管机构和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满足了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管的要求。 (三)两种制度产生的必
3、要性及其理论基础归根到底,不论是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还是国有企业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以减少代理成本、防止“内部人控制”;是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迫切需要,以实现对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监管;是政企分开的现实需要,在政府行政干预的“手”从国企“抽”出来的同时,伸出行使所有者监督职能的“手”,以保证所有者监督的真正到位。两种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也是一样的,均是基于代理成本理论和和分权制衡理论。代理成本理论是外派监事会制度和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分权
4、制衡理论是指导公司监事会制度和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逐步发展与完善的依据。 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与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两种制度相同点与区别对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与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相同点和区别如表1、表2所示。 (二)两种制度的优缺点比较 (1)与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相比,外派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一是监督手段和方式较丰富。监事会不仅可以委派监事会成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可以组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5、等中介机构进行,还可以建议国务院、省市地方政府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而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则往往需凭借财务总监自身的专业特长自己进行审查。 二是外派监事会所依据的法律地位和级次较高。不论是2000年第283号国务院令(《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还是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公司法》,都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而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一般是地方性政府规定,其法律地位较低。 三是监督的团队性更好。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有5个以上成员,其
6、人数较多,且监事会内部可以就监督事项、决议等进行商议,当不同人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进行合议;而财务总监则人数单一,往往“孤军奋战”,凭借个人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一旦判断失误,容易给后续的工作带来较坏的影响。 (2)与外派监事会制度相比,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其一,监督的及时性较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是政府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进行监督,能够“防患于未然”。而监事会实施的监督多为事后监
7、督,即结果监督,及时性不够,在国有资产损失的防范性方面有一定的缺陷。 其二,生产经营的参与性较高。委派的财务总监虽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但往往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掌握较多的信息;而监事会往往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监事会成员由于身兼数职,事务繁忙,有的甚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如果没有掌握足够的生产经营信息,要对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难以实现的。 其三,人员配置和素质较高。委派的财务总监往往是公开招聘的,具有较高学历,有着丰富理论知识和实务知识的会计、审计人员。而监事会成员由于
8、必须有1/3以上的职工代表,往往是党务、工会工,其财务、经营管理的知识背景不足,而监事会实行的是“合议制”,他们可能会对监事会的决议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 (三)两种制度的互补与融合我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两种监督机制,这两种监督机制各有优点,在现实的国有企业国资监管中起到了不同程度的监督作用。 笔者认为,外派监事会制度和监管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并非是矛盾或对立的,可以同时实施,相互融合和互补。即,对同一个国有企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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