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销售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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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销售环节消费税纳税筹划【摘要】消费税是化妆品行业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有助于增加企业营运资金、实现资本扩张。本文主要从化妆品行业的销售环节,即日常销售和出口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减少消费税支出。【关键词】化妆品行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税率销售额一、日常销售的纳税筹划1.设置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化妆品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纳税人可以分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该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可以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进而降低消费税。案例1:A化妆品集团生产品牌护肤

2、品套装,对B公司的销售价格为600元/套,而向集团的销售公司C供货价格为500元/套,当月销售护肤品2万套。若由B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600×20000×30%=3600000(元)。若销售给独立核算的C公司,再由C公司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500×20000×30%=3000000(元)。由此,集团少纳消费税额为:3600000-3000000=600000(元)。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因此要合理地制定供货价格。2.明确区分不同税率销售品的类别。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3、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2:A化妆品集团下设Z珠宝公司。A集团想要把珍珠霜与其本公司专利造型的珍珠耳环(因其独特的造型,对外销售量非常良好,集团才决定组合销售以扩大销售量)搭配组合销售,套装组合售价为500元/套,当月销售1万套。其中,珍珠霜的售价为260元/瓶,珍珠耳环的售价为240元/副。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是30%,珍珠的消费税税率是10%。若组合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则应纳消费税额为:(260+240)×10000×30%=1500000(元)。若将珍珠霜和珍珠耳环分别销售给商家,

4、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260×30%+240×10%)×10000=1020000(元)。由此,分开销售比组合销售少纳消费税额为:1500000-1020000=480000(元)。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可以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形式,尽量降低企业税负。3.销售折扣。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案例3:A化妆品集团承诺销售500支口红可赠予20支口红的折扣,每支口红销售价格

5、为100元。若开具发票时,按520支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同时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单独注明赠予20支的金额,则应纳消费税额为:500×100×30%=15000(元)。若500支正品的销售额和20支赠品的销售额分别开在两张发票上,则应纳消费税额为:(500+20)×100×30%=15600(元)。由此,集团少纳消费税为:15600-15000=600(元)。可见,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应纳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4.包装物的销售与租赁。(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将包装物和销售商品

6、分离是此类商品降低税负的解决之道。案例4:A化妆品集团当月销售给商场一批香水,销售额为20000元,其中香水的价格为15000元,包装物的价格为5000元。若将包装好的香水直接销售给商场,则应纳消费税额为:20000×30%=6000(元)。若将香水和包装物分别销售给商场,再由商场包装好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15000×30%=4500(元)。由此,分开销售比包装好销售少纳消费税额为:6000-4500=1500(元)。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越贵其节税效果越明显。(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案例5:A化妆品集团当月销售给商店

7、彩妆套装200套,每套价格1000元,每套套装包装物价格为50元。若A集团连同包装物一同销售,则应纳消费税额为:(1000+50)×200×30%=63000(元)。若A集团单独收取每套包装物的押金为50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归回包装物,则应纳消费税额为:1000×200×30%=60000(元)。由此,收取包装物抵押金比出售包装物少纳消费税额为:63000-60000=3000(元)。需要指出的是,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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