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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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会计核算与转让的涉税处理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特殊现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限售

2、解禁股转让所得征税,是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间接对证券市场做出贡献,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一、会计准则对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一)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发展过程  我国企业持有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股权分置改革,二是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解释第1号》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中限售股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IPO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会计处理方法却明显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3、(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解释第3号》规定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解释第1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

4、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解释第1号》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界线之下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  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是,重大影响以上公

5、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由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同决定的。其不同之处体现在:  1.持有意图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太明确。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归属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都是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前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者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6、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3.减值的计提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可以计提减值准备。  (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如何确定公允价值  《解释第3号》明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既可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解释第3号》之所以明确要将企业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是因为划分为不同类别

7、的金融资产,其会计处理不同,而不同的会计处理又会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为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可能性。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对其正确进行分类,并不得随意变更。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实务中比较混乱,估值差额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4种:一是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二是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三是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提供的公式进行估值

8、;四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解释第3号》再次强调,企业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解释第3号》还要求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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