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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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股权转让涉税子长县煤矿企业自资源整合以来,部分煤矿存在产权、股权和资产的转让(出售)行为,如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源不流失,是摆在我局面前的一大课题。结合我县实际,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产权交易(整体产权转让)(一)确定条件:1、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2、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3、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二)应纳地方税费1、免征营业税。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

2、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4、印花税。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二、股权收购(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一)确定条件1、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全部

3、股东,客体是股东所拥有的股权。2、全部股权转让仅是股东的变化,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地位仍然存在。(二)应纳地方税费1、营业税。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在此过程中,收购企业购买的是被收购企业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支付对价的形式,只能是股权支付。因此,如果企业股东假借整体股权转让的名义而取得非股权支付的收益,则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相同3、个人所得税

4、。据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被收购后,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规定执行。三、资产收购(企业整体资产出售)(一)确定标准1、资产出售单纯仅涉及企业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而不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更不包括劳动力。2、买方不承担原企业未缴纳税款的承继义务。(二)应纳地方税费1、营业税。对于接受企业

5、向原煤矿支付的矿业权价款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但据国税函[1997]87号文,对土地承包者取得征地单位的青苗补偿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矿业权价款的实质是地下煤炭资源价款,是土地的附着物。而《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煤矿企业的采煤生产是在地表层下面取得煤炭资源收入的行为,若离开了土地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矿业权价款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

6、形资产全额计征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一致。3、印花税。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一致,并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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