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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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二)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二)  三、代位权的适用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  1.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不得行使代位权2.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如有超过部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所谓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是指在保险人在依据代位权提起的诉讼中,向第三人追偿损害赔偿费的请求,只能以先行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

2、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实践中,保险人在先行赔偿被保险人之后,一般是以先行赔偿金额作为向第三人追偿损害赔偿费用的最高限额,超出先行赔偿金额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况较少。  此外,当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失高于保险人先行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一般保留相应损失部分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关于“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将保险人因代位求偿权提起的诉讼与被保险人向侵权人追偿未保险财产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3、,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因代位求偿而得到多于其先行赔偿金额的可能性并不大,但这并不等于说有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这一法律限制条件不具有实际意义。相反,在日益增多的代位求偿民事诉讼中,保险人超出先行赔偿金额向第三人追偿损害赔偿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在被保险人放弃未保险财产损失部分的追偿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定侵权人向保险人赔偿多于保险赔偿金额的款项的情况,也在所难免。所以,正确认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超过其先行赔偿金额这一法律条件是有实际意义的。 

4、 (二)代位权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代位求偿是保险人依据本法和保险合同规定所从事的一项法律行为。因为代位权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所以,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法律问题。  1.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所谓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是指对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侵权行

5、为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有关对第三人是否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并非易事。对于负有向被保险人履行先行赔偿合同义务的保险人来说,重要的问题在于究竟以哪个部门的认定作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的依据。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对第三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于法无据,则保险人的所谓代位求偿权必然不受法律保护。其结果,将给保险人的自身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当然,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第三人才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需要以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就损害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为前提。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侵权民事责任系由有关管理部门依其职能加以认定,如车辆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如果任何民事责任均需由人民法院认定才能作为保险人先行赔偿的依据,则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先行赔偿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显然,在代位追偿的过程中,保险人不能单纯以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作为先行赔偿的依据,而应当脚踏实地地予以妥善处理。首先,保险人应正确认识和理解构成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的损害事实之间的有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人有过错,以此分析和判断第三人是否

7、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其次是客观的对待各职能部门对第三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2.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是从得到先行赔偿的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时起的2年。保险人为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使其代位求偿权失去法律保护,必须充分考虑到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

8、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至求偿权已实际转让之时止的这一期间,以便及时行使代位权。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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