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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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浅析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分析,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分成四部分: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上述合法债权是指债权人

2、和债务人之间。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合法的债权不仅包括代位权行使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还包括债务人与被代位行使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伤害的。《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不能对此债务人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第

3、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首先,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如果该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则每个债权人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其次,代位权须以法院诉讼的形式行使。除了诉讼方式,仲裁裁决和调解机构的调解均是不被许可的。再次,代位权的行使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不能超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范围。代

4、位行使的债权多出的部分扣除行使代位权必要费用后可以交付给债务人。注意多个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受偿的情形。最后,被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可以向代位权行使人主张抗辩权。《合同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该效力包括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的效力。首先,对债权人的效力为债权人直接受偿。《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当然,

5、扣除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次债务人清偿的数额不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其次,对债务人的效力分为两种:1、代位权诉讼中认定代位权成立,那么次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则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2、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不成立,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最后,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无论代位权成立与否,次债务人都要行使清偿义务,区别是清偿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而已。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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