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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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一)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一)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一)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代位权概述  代位权,是代位求偿权的简称,是指保险人

2、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之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此项损失所持的各项权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是因为第三人的责任造成的,并且必须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之后。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转让,当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侵权人或违约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权益后,就可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代位求偿是保险赔偿职能的具体体现,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大都在财产保险中规定了代位求偿这种债权转移制度。我国有

3、关保险法律、法规都对代位求偿权作出规定,如本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后,该放弃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海

4、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求偿权的根据是,保险合同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如果事故责任是由第三人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可以因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又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取得双倍于损失的补偿,这种状况与保险职能的本意相悖。被保险人如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应当将赔偿请求

5、权转交给保险人。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包括以下几个含义:第一,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就应当由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请求赔偿,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如果保险事故之发生与第三人无关,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有请求权。  (

6、二)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保险人的代位权的产生,须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先行赔偿作为前提。否则,被保险人不应转让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亦无权行使代位权。这就意味着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只能在被保险人转让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前,而不能在其后。可见,保险人合法地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其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为法律条件。当然,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条件,是指保险人完全履行了保险人应该履行的赔偿义务,而不是指保险人必须全部赔偿被保险人所有的实际经济

7、损失。因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只能以被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财产及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而被保险人所有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包括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和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同时还包括因直接损失而带来的间接损失以及超出保险金额或按照比例责任赔偿方式不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在保险人已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不能以间接损失以及超出保险金额或按比例赔偿责任不属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损失没有得到完全补偿为由,拒绝将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转让于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因第三人行为所致之后

8、,被保险人可依法向第三人提出索赔请求。如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如由于保险人不知情而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也可向被保险人追回。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了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从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地扣除。对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但被保险人往往只向保险人索赔,在得到赔偿后,即将向第三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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