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陷阱” 究竟陷住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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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陷阱”究竟陷住了谁保险“陷阱”究竟陷住了谁保险“陷阱”究竟陷住了谁保险“陷阱”究竟陷住了谁  投保人的女儿明知其父曾患过“脑出血、脑梗塞”疾病,却在投保单及客户声明书中否认上述事實。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存在代签名的情况,却依然促成公司签发保险单。4年过去了,被保险人因病去世,保险公司拒赔保险金,纠纷诉至法院。2006年2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该起颇有争议的保险索赔案件划上了句号。签订保险合同互不如實告知1999年4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徐天翔因“脑出血、脑梗塞”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5日病愈出院。1999年11月28日

2、,徐天翔女儿徐玉梅来到当地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为其父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16000元;被保险人身故,人寿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倍給付保险金;每年交纳保险费1904元。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給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實告知义务,对保险事箤嵞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給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次月1日,人寿公司向徐天翔签发了保单。购买保险时,投保手续均由

3、徐玉梅代为办理。对于投保单及客户声明书,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之须由投保人徐天翔本人签名,仍同意徐玉梅代为签上了“徐天翔”的名字。而徐玉梅在签投保单时,在“关于被保险人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脑出血、脑梗塞”一栏中填写了“否”。嗣后,徐天翔按照保险单的约定交纳保险费至2003年12月,共计7616元。被保险人病故申请理赔受阻2003年6月14日,徐天翔因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徐天翔儿子徐玉斌便向人寿公司申请理赔,可是,让他们沒有想到的是,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通知书。拿着拒赔通知书,徐天翔的家属张雪琴、徐玉斌、徐玉梅怎么也不能接受,

4、于是,他们多次找保险公司论理。在毫无效果的情况下,他们于2005年7月7日将人寿公司告上法庭。张雪琴、徐玉斌、徐玉梅在法庭上提出,徐天翔向人寿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并按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7616元。2003年6月14日,徐天翔因病身亡,作为徐天翔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其至今仍未赔付。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48000元,后变更请求,要求人寿公司赔偿损失48000元。人寿公司对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认为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据的。他们辩称,被保险人徐天翔在投保时隐瞒其在投保前已患有脑梗塞、脑出血的事實,未

5、向保险人履行如實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或保险合同,保险人都不承担給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审:保险公司缔约有过担全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徐玉梅代其父徐天翔投保,约定了徐天翔身故,人寿公司給付保险金的条款,但未经徐天翔的委托授权,也未经徐天翔书面同意,故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缺乏当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订立合同时不仅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如實告知的义务,而且要求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

6、尤其是将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各種情况。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应当知道被保险人不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告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及手续,未如實告知的法律后果。由于人寿公司违反如實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不能生效,造成张雪琴、徐玉斌、徐玉梅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保险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张雪琴、徐玉斌、徐玉梅要求人寿公司赔偿损失请求予以支持。2005年11月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人寿公

7、司赔偿张雪琴、徐玉斌、徐玉梅保险合同损失48000元。是谁预设了法律“陷阱”一审判决后,人寿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中,他们提出:原判在事實认定上存在明显疏漏、偏差和错误。被保险人徐天翔在1999年4月就已经因脑出血和脑梗塞住院治疗。而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是否患有脑出血和脑梗塞一栏内填写“否”。投保单中列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询问事项,因而保险公司根本不存在“未尽告知义务”之说。“如實告知”保险人所提出的询问事项,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投保人的义务,本案中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原审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认定为被保险人亲属的

8、信赖利益损失是错误的。因为即使合同成立,由于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徐天翔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直接导致死亡的“脑出血、脑梗塞”疾病,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或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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