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ID:9394899

大小:31.04 KB

页数:34页

时间:2018-0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_第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_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_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_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设施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执行机构第一节业主、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第四章物业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屋装修与改变用途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  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  第一

2、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  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3、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

4、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5、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新建建筑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

6、设单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房屋销售前向房屋买受人明示。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当经物业管

7、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划分。  第二节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建设并承担相应费用;配建的供热交换、变电配电、燃气调压、垃圾转运、公共厕所、消防以及商业服务等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载明建设单位、明确产权归属,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

8、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非公益性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应当明确投资主体、产权归属。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优先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