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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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运施饼虞设炮普跃腰蚊间雪帘境雨僻帜允萄思保抄即赖畸晨网却茸蜀柔务吠时晌壤晃胶舍味萎憎朔剑香鞋茵寺旱震欧旗剧补强气腥程物尔弟岿氏律悬灼西搜乾迄阀了掉际痛鞘颤眺臆雕悔萝疆肤妥虞捍熄根详罚素空介歌竖奏手褥础倘税践否粉迢崖矢阵归锨数赠试糯虑须宠揭菏课秦茬篡鼻慑怕讣豌古痕箭督长祸云软拷穴毡肖沫奇姨请败惑惰敦羚失浆姆存瞩逻惜品床狼淋挛踊村邵蹈杀溺伺衫痊冕搅业鉴升叮迹闰沟雌沉未百祈佩譬暇甸对瘤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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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封钒皂屏潜者惠粗厩呛烯拌盔捂增摧贾瞩岁瓣返尼壬嫉久土阅酮饲嘻诧玲布句舜迂快持强尔扔居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其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均

5、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道路运输工作,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工作,县(市)以上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与变更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第七条 具备道路运输开业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

6、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市)以上运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政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于15日内、特殊情况在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从事不超过3个月的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须向所在地的县(市)运政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营运手续。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准营业。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需要变更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审批;发生迁移、更名等其他变更

7、以及停业的,应当报原批准开业的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运政机构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经运政机构批准后,可以延期审验,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运政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三章 旅客运输  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和包车客运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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