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

ID:9388654

大小:8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29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_第1页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_第2页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_第3页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_第4页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_第5页
资源描述:

《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银行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公安机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何小勇1,邢鸿翔2(⒈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⒉南京市公安局,江苏南京210000)摘要:储户隐瞒民间借贷事实,以存款账户资金丢失为由向银行诉讼索赔牟取不法利益,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并涉及其他类型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银行报案时对存款人的行为性质难以定性并查处,亦无法以虚假诉讼罪或者金融诈骗罪作为立案的案由。本文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发案规律,认为公检法机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应紧密协作,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向银行

2、领域蔓延,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以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有序发展。关键词:银行账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存款纠纷中图分类号:D924.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74-10收稿日期:2014-12-12作者简介:何小勇(1972—),男,广东茂名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江苏现代警务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经济刑法;邢鸿翔(1975—),男,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大队长,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基金项目:

3、本文系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法学会法学课题“民间借贷、非法集资的衍变与规制探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FH2014D17;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FXD002。2014年4月21日,在银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透露: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并且不断地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非法集资如何向新领域、新行业

4、蔓延?其产生背景及行为方式有何特点?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时应怎样有针对性地查处和防范?笔者以201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在南京召开的“关于民间借贷引发的被诉案件管理工作会议”中各地分行法务部门提交的50多起研讨案例为研究对象,[1]并结合近年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对发生在金融领域中以存款合同为表现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针对性地打击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集资活动表面看起来与银行正常经营无关,但是,银行作为为企业、个人资金往来提供存储、结算服务的专门金融机构,其银行账户便有可能

5、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介质。即犯罪分子在银行开立账户,与银行建立存款合同关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存储、调拨等活动,从而达到逃避金融部门监管,掩盖行为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真实目的。在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存款人、资金掮客、用资人相互勾结、串通,蓄意造成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存在违规或瑕疵情形,当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活动资金链条断裂产生风险时,存款人便以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失踪、银行存在过错为由,利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从而使非法集资风险向银行领域传导、扩散。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研判,这种趋势呈蔓延之势

6、,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一、银行向公安机关举报储户金融诈骗的案件特征储户向法院起诉称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丢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责任时,银行通常是对其开户资料进行审核,对其信用卡、网银业务办理流程进行追查,在调查其账户资金流向分析等基础信息后,如果发现存在异常情况,通常会选择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储户涉嫌诈骗银行金融资产。银行此举的目的,一是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查清事实真相;二是借助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手段,以获得有利于银行诉讼的证据材料,为其下一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作准备。根

7、据对现有案例的整理,此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⑴存款人一般为个人,但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非金融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例如,经镇江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初二审审结的张某某诉工商银行镇江市扬中支行赔偿90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存款纠纷一案,经审理查实,存款人张某某的另一身份为浙江台州某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镇江案)。[2]⑵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大多同时申领信用卡,开通网银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等服务,以利于用资人对账户内的存款资金支配使用。镇江案中,张某某在开户办理银行卡、设置密码并

8、开通网银后,即将银行卡、密码等资料交付给原工行扬中支行负责人何某,由其实际控制账户内的资金并支配使用。⑶存款人与用资人通常约定在开户存入资金的约定期限内,存款人对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查询、不提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