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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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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阳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有效线索,将风险隐患控制、化解在早期和影响较小阶段,切实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金融办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
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城阳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本细则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城阳区。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6-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
3、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举报线索已进入查处程序;(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
4、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第七条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和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6-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5、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九条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
6、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三章受理程序第十条城阳区接受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为城阳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市场监督、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应将通信地址、-6-电子信箱、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进行举报。第十一条城阳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建立举报受理档案。第十二条城阳公安分局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研判。涉嫌非法集资并符合立案标准
7、的进行立案侦查,依法依规进行办理。同时相关情况反馈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反馈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行业分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转区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规范管理。城阳公安分局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将相关办理处置情况答复举报人,对未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要做好相关解释疏导工作。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三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办理案件部门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并根据举报人申请,按规定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奖
8、励申请情况、生效法律文书及初审意见提报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四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本级行政、司法机关应配合办理案件部门提供相应举报受理档案、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6-第十五条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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