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房管局信访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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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花县房管局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投诉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接待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第三条 在办公楼三楼设立房管建局信访接待室,设信访接待室主任一名,接待人员由局办公室人员组成。局系统新提拔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必须先在信访接待室任职3个月以上,新调入我局系统的干部职工,原则上必须在信访接待室岗位锻炼3个月以上。 第四条房管局实

2、行局领导信访投诉接待日制度;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单位)信访投诉、媒体采访接待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信访接待室负责日常信访投诉接待处理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涉及本局系统的信访投诉事项,负责日常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各科室为信访投诉工作具体办理单位。 第六条 5信访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遇有当事人来信来访投诉,首位接待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及时报告分管领导,通知相关科室(单位)接待办理,并跟踪办理进度,督查办理结果。如当事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反映诉求。 第七条 信访接待室工作人

3、员负责日常信访、投诉的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含人数)、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信访、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含请求、事实、理由)、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各科室对收到的信访、投诉事项,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对属于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投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的信访、投诉事项和信息,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报告局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通报信访接待室。 第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职责的信访、投诉事项,以及职责不清的信访、投诉事项,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局

4、领导批示,指定相关科室(单位)牵头受理。重大信访、投诉问题报局主要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十条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投诉事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十一条 上级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由信访接待室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单位)具体承办;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了办结期限的信访、投诉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由信访接待室按程序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信访案件,承办

5、科室(单位)应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办结,再由信访接待室按程序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复查请求的,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凡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按听证程序的规定答复当事人。 第十三条 信访投诉接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局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6、 (二)  在接待来访群众、媒体采访、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因言行不当、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等,引起群众不满,造成矛盾激化,致使信访活动升级、事态扩大的; 5(三)  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发生异常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  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办结信访事项

7、的; (七)  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举报、揭发人或单位,或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 (八)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当事人的。 第十五条 对有上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成有关科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说明情况。造成较大或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局纪检组对第十四条所列情形进行责任调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认定责任。 5第十七条对科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

8、导和直接责任人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谈话的,由局纪检组提出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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