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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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访接待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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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信访接待制度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

2、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三、信访件的督办(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第2页(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

3、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五、责任(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

4、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六、本规定自二0**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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