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与司法考试新法必考知识点立法法46处修改及解读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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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与司法考试新法必考知识点立法法46处修改及解读合集司法考试新法必考知识点立法法46处修改及解读2015年3月15日上午,以“赞成2761票,反对81票,弃权33票”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成为中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为了大家能够更全面的理解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整个过程和内容,同时,又根据司法考试“新法新修必考”的规律,鲤鱼网小编特地从以下4个方面为大家整理和解读:   一、《立法法》诞生及修改历程。   1、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诞生   2、2000年

2、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2014年8月25日草案稿一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共28条。一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4、2014年10月草案稿二审: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逐条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二审后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5、2014年12月22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二审草案稿由28条增至35条:进一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

3、立法权;完善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有关规定;规范地方政府规章权限;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程序等。   6、2015年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修正案草案经过进一步地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7、2015年3月8日-14日草案稿三审:3月8日,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近3000名人大代表听取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此后各代表团

4、进行了审议。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决定草案;12日,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接着,各代表团审议决定草案-法律委全体会议审议,提出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审议,决定将建议表决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建议表决稿-大会主席团会决定将表决稿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草案作出了27处实质性修改,其中对于税收法定、地方立法权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一作出回应。   8、2015年3月15日通过修改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二、《

5、立法法》2015年的46处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

6、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4、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5、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

7、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法律人必备!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7、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8、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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