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ID:9308042

大小:239.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4-2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_第1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_第2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_第3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_第4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子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5实施主体大新县民政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大新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8联办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组织外)。9办理地点崇左市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32号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1—3621002监督电话0771—36281901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

2、,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

3、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1—13实施对象申请注销登记的大新县民政局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

4、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16行使内容大新县民政局负责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审批。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

5、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行政审批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暂行办法》(1998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

6、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21—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20申请材料

7、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2.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表格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4.“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