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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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

2、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性和广西行政区域内跨地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性及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四、行政审批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3、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其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五、实施范围和对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

4、51号),三江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的实施对象为中国公民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六、申请材料37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3.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发起人为单位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行政审批收费不收

5、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8615370投诉电话:0772-8627925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样本)37附件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除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申请成立政治、法律、宗教、涉外类、异地商会类等社会组织,需征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同意。3.申请人为发起人的,须一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起的,须一并提交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

6、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核准行业协会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诚信守法,并经营2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5家以上,并提交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申请核准异地商会名称的,发起人必须是原籍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具有影响力、代表性、并诚信守法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省级异地商会发起人数量不少于9个,其中2/3以上发起人的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千万。并提交加盖公章的上述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6.申请核准非公募基金会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作为字号的,须一并提交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同意使用其字号的材料。2、申请人(申请单位)登陆“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xnpo.gov.cn)下载填写《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准备好其他相关申请材料。3、申请人(申请单位)携带好申请材料,到三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现场申请办理社会组织名称核准。1、申请人(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等事项,可登陆“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

8、gxnpo.gov.cn)阅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名称核准须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4、登记管理机关自接收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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