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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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章 范围、目的和结构第1条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按照第54条(a)款规定在美国法院进行的刑事诉讼,和,当本规则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于在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预备诉讼、补充诉讼和特别诉讼,以及在州和地方司法官面前进行的诉讼。第2条 目的和结构本规则旨在为正确处理每一起刑事诉讼提供规则,以保证简化诉讼,公正司法,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缓。第二章 预备诉讼第3条 控告控告指包含构成被指控罪行的必要事实的书面陈述。控告应当在治安法官前经宣誓后提出。第4条 根据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a)签发。如果控告表明,或者根据提出控告的宣誓书获悉,有合理根据相信有犯罪行为

2、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应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给法律授权的官员去执行。根据政府检察官请求,可签发传票代替逮捕令。根据同一控告,可以签发数张逮捕令或传票。如果被告人未按照传票要求到案,将签发逮捕令。(b)合理根据。确定有无合理根据可以全部或部分基于传闻证据。(c)形式。(1)逮捕令。逮捕令需由治安法官签发,应署明被告人姓名。如果被告人姓名不详,可写上可据以合理确定被告人身份的名字或描述。逮捕令中要说明控告中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命令将被告人逮捕并押解至治安法官前。(2)传票。传票,除了传唤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询问外,形式与逮捕令相同。(d)执行或

3、送达;回复(1)由谁执行或送达。逮捕令应由联邦法院执法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官员执行。传票可以由任何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授权送达传票的人来送达。(2)地域限制。逮捕令可以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地方执行,传票可以在美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地方送达。(3)方式。逮捕令应通过逮捕被告人来执行。在逮捕时执行官员不需要持有逮捕令,但当被告人要求时应尽可能迅速向被告人出示逮捕令。如果执行官员在执行逮捕时未持逮捕令,应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和逮捕令上阐述的事实。传票的送达需亲自向被告人送交传票副本,或者在一些具有适当年龄和判断能力的人员的见证下将传票留在被告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或者

4、通过向已知被告人最后居住地邮寄传票副本来送达。(4)回复。执行逮捕的官员应给治安法官或按照第5条规则应将被告人押解至其面前的其他官员以回复。根据检察官请求,任何未予执行的逮捕令将缴回原先签发的治安法官并宣告撤消。在回复日或在此之前,被送达传票的人要求给有关法官回复。根据检察官请求,在控告有效期间,缴回的未曾执行也未撤消的逮捕令,或缴回的未予送达的传票或其副本,可以由治安法官移交给执法官或其他被授权的人去执行或送达。第5条 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a)一般规定持根据控告签发的逮捕令执行逮捕的官员,或者未持逮捕令执行逮捕的其它人员,应当无不必要延误地将被捕人解送至最近

5、的联邦治安法官处。在联邦治安法官因正当理由不在的情况下,解送至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第3041条所授权的州和地方司法官员处。当被无证逮捕的人被解送至治安法官处时,应即刻向他提出控告,并同时说明第4条(a)款规则所要求的合理根据。当被逮捕的人,不管是有证逮捕还是无证逮捕,或者是被送达传票的人,初次在治安法官前聆讯时,治安法官应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诉讼。(b)轻罪和其他轻微罪行如果被指控的罪行是根据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第3401条应由联邦治安法官审判的轻罪或其他轻微罪行,治安法官应按照第58条规则进行诉讼。(c)不归联邦治安法官审判的案件如果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不属于联邦

6、治安法官审判,则不需让被告人作答辩。治安法官应告知被告人对他提出的控告和有关的宣誓书,告知被告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如被告不能得到律师,有权要求指定律师。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可以获得审判前释放。治安法官应告知被告人,不要求被告人作陈述,被告人所作的任何陈述可以用来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治安法官还应告知被告人有权要求预审。治安法官还要给被告人适当时间和机会与律师磋商,根据有关法律或本规则羁押被告人或予以有条件的释放。被告人被控以可由联邦治安法官审判的轻微罪行以外的罪行时,除非他放弃,否则有权要求预审。如果被告人放弃预审,治安法官应立即将被告人押至地区法院接受

7、询问。如果被告人不放弃预审,治安法官应确定举行预审的时间表。此类预审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举行。如果被告人在押,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被告人初次聆讯后10日;如果被告人未在押,不得迟于20日。但是,如果被告人在确定举行预审日前已被大陪审团批准起诉书,或者指控被告人的检察官起诉书已提交地区法院,则不再举行预审。在被告人同意下,根据表明的适当理由,考虑到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本条规则所确定的时间限制可由联邦治安法官延长一至数次。在缺乏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时间限制可以由联邦法官在表明存在不寻常情况以及从司法利益考虑延缓是必需时,予以放宽。第5.1条 预备审查(a)确定

8、合理根据如果证据显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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