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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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

2、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1);(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

4、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5、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

6、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

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见7.16)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2.5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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